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初审办法》的通知

学位授权初审办法》的通知
学位〔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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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建委),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大学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大学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中学: #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初审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初审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初审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及其暂行施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拟定本办法。 #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初审(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初审”)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中学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
学位授权初审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初审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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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位授权初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
第四条学位授权初审应该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建立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施行、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初审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初审、自主初审单位新增学位点初审。其中,自主初审单位新增学位点初审是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举办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依照需求,自主撤消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消数目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具体施行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
第七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自主初审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每6年修订一次。 #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弥补全省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中学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
第二章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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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新增学位授权初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布署,每3年举办一次。 #
第九条市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接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按照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教育部学位办网站,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初审单位。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和自主初审单位进行评议,并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初审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市级学位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包含专家评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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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博士硕士学位点初审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
第三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 #
第十二条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初审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中学范围内进行。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目。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第十三条市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确定本地区普通高等中学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五级学位授予单位比列,制定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教育部学位办网站,依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建设期通常不多于3年。 #
第十四条新增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目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的授权初审,方可获准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初审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初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中学向本地区市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
(二)市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中学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市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学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举办市级学位委员会大会,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市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推荐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院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书记委员与副校长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遴选。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经市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的中学,若无重大异议,可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
第四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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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点结构。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第十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国家需求、研究生就业情况、研究生培养规模、教育资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学位点调控意见。各市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学位点申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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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改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学位点。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给以撤消的学位点(不包括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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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基本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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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申报手册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向本地区市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并说明已有学位点的队伍与资源配置情况。 #
(二)市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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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级学位委员会依据学位点的类型,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点进行评议,专家组人员中应包括相应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
(四)市级学位委员会在专家组评议基础上举办市级学位委员会大会,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对市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评议,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学位点。 #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名双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
第五章自主初审单位新增学位点初审 #
第二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研究生教育发展,逐渐有序推动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初审博士硕士学位点变革,鼓励学位授予单位内涵发展、形成特色优势、主动服务需求、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自主初审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科整体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在国外外享有较高的学术名声和社会名声。
第二十一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向市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举办自主初审新增学位点申请。市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后,经全感受议同意,确定自主初审单位。 #
第二十二条自主初审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学位授权初审施行办法、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初审标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自主初审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初审标准应低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
第二十三条自主初审单位须严格依照本单位自主初审施行办法和初审标准举办初审工作。对拟新增的学位点,应组织不多于7人的国外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所有拟新增的学位点均须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自主初审单位可每年举办新增学位点初审,并于当初10月31近日,将本单位拟新增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
第二十四条自主初审单位可依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求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这种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国家教育统计。 #
第二十五条自主初审单位应强化对新增学位点的质量管理,每6年须接受一次评估。对已不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初审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
第二十六条自主初审单位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或在学位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中出现博士硕士学位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初审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
第六章质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一)生师比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低于本地区普通专科院校平均水平; #
(二)中学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高于本地区普通专科院校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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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完善,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 #
(四)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风波; #
(五)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验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 #
(六)学术规范教育缺位,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取缔不力。 #
第二十八条本省(区、市)研究生教育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应暂停其所属高校新增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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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生生均财政拨款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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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生奖助经费无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落实。 #
第二十九条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年后,应依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接受专项评估。 #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级学位委员会备案。这种专业学位点须按招生领域出席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合格。 #
第三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循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造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初申请资格,并给以通报批评。 #
第三十一条市级学位委员会要强化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科学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建设,不断优化布局,依照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强化指导,督查学位授予单位自律,引导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提高质量、服务需求。要严格依照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初审,保证质量。对不能保证质量的市级学位委员会给以通报批评。 #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各市(区、市)学位授权初审工作进行调研,对违背本办法规定与程序、不按申请基本条件举办学位授权初审的市级学位委员会,将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本次学位授权初审工作。 #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初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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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授权点和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