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迸发创业拉动就业活力,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就业优先新政推动愈发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加强创业扶植新政提质增效,统筹施行一次性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助新政。为贯彻落实青政字〔2022〕4号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关于做好创业补助新政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明晰办理范围、申领条件、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申领程序、政策衔接等内容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加强工作指导,规范经办程序。
二、制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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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3〕86号)、《关于加强就业优先新政推动愈发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文件。 #
三、主要举措
(一)明晰办理对象。2013年10月1日及之后,法定劳动年纪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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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晰领取条件。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领取补助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代办就业登记,收取员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推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代缴员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降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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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晰补助标准。创立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助标准为6000元;创立小微企业的,创业补助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推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根据每位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办理补助时创造就业岗位数目降低补助额度。以上创业补助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四)明晰办理程序。创业实体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领取。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补助资金筹措至单位交行帐户、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社会保障卡交行帐户或个人其他建行帐户。 #
(五)新政衔接。明晰本通知实施原先月份(含当月)符合原一次性创业补助、原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助办理条件的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可按原文件规定继续办理,办理日期截止今年9月30日。本通知实施原先月份(含当月)不符合原文件办理条件的,根据本通知规定执行。 #
新政执行部门:山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