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形成分类科学、价格合理、采购规范、进退

各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私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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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变革的意见》(中发〔2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举办的意见》(国办发〔2023〕2号)有关精神,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服药需求,减少群众服药负担,促使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产生分类科学、价格合理、采购规范、进退有序、监管得力的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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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适用范围 #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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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私立医疗机构(含驻皖部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省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需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挂网和采购。鼓励社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超市参与。 #
二、药品分类挂网 #
(一)国家磋商药品 #
国家磋商药品以磋商价钱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尺寸药品申报价格须不低于国家磋商确定的社保支付标准及全省市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同通用名药品尺寸与国家磋商药品不一致的,挂网价钱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磋商药品挂网周期与磋商周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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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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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供应地区为湖南)、我省(含参与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集采中选价钱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一致。原则上,不接受国家、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以外同企业同品种其他尺寸及包装申请挂网。经专家论证临床确有需求的,应按不低于集采中选(磋商成功)品差比价规则确定价格给以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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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救治、短缺等药品
急救治、妇儿大专非专利药品、基础打针、临床药量小的药品及常用优价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申请安徽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生产企业须提供该药品全省最低3个市级有效挂网价供医疗机构采购参考。国家或市级过剩药品清单所列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服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丸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有关规定推行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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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挂网药品
其他药品申请挂网,需满足3个其他市级采购平台挂网,且挂网价钱不低于该药品全省市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不同企业、同品规的药品须接受价钱联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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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价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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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除外),须按不低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省市级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剂型单位)推行挂网价钱联动调整。挂网药品在全省其他市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且高于我省挂网价钱的,生产企业应在30天外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调整。 #
(二)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必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安徽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按照利差推行梯度涨价。中选未选择我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产品,自主涨价须不低于全省其他非中选供应地区最低供货价。其他仿造药,自主申报涨价须高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云南)同品种中选价。 #
(三)2023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社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可依照实际情况,根据药监部门相关批件变更生产企业信息、调整药品采购属性等,但采购价钱不得低于该药品原社保支付参考价。 #
(四)对国家磋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2023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社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按不低于挂网价钱采购。其中,国家磋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
四、完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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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符合下述情形之一,按程序撤消挂网: #
1.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 #
2.反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之日起,1年以上无实际交易的;
3.原2023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社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企业未确认2023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社保支付参考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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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集采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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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停产缘由,在全省申请撤网的(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制剂、同尺寸的药品不得再度申请挂网); #
6.符合撤消挂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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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符合下述情形之一,按程序暂停挂网: #
1.涉及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