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二号?百日攻坚)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收取欠税,避免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金的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施行条例。 #
第二条凡依法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欠税公告管理均适用本条例云南国税局官网,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根据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组建贯彻执行《办法》工作小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征管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征管、计征、稽查、政策法规、税政的领导组成,并在征管部门组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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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时限或则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时限未收取的税金,内容包括:
(一)申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金收取时限内收取的税金; #
(二)经批准延后收取的税金年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金收取时限内收取的税金;
(三)税务检测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金收取时限内收取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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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税务机关核准延后申报的年限已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年限内收取的税金; #
(五)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金收取时限内收取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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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人的其它未在税金收取时限内收取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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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涉及以下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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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二)被勒令撤消、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早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月历日期估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
(四)失联三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
第六条本条例公告的欠税不包括罚息和罚金。
第二章公告形式及内容
第七条欠税公告形式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即将行文签发公告。 #
第八条欠税公告根据《办法》规定,公告类型分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九条欠税公告的界定: #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缴纳税金200亿元以下(不含200亿元),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缴纳税金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由市级税务局(派出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缴纳税金200亿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缴纳税金10亿元以上的,由州(市)级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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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
第十条欠税公告的内容: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辨识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分证或其它有效身分护照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辨识号、居民身分证或其它有效身分护照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分证或其它有效身分护照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第十一条公告机关应该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则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缴纳税金情况。 #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该依照下述规定的公告形式进行欠税公告:
(一)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在办税务服务厅公告。
(二)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州(市)级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中任选一种形式公告。 #
(三)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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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该依照下述规定的公告时间进行欠税公告: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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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第三章工作职责 #
第十四条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由征管、计征、税政、政策法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施行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部门职责界定:
(一)欠税公告内容的采集由计征部门负责。 #
1、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计征部门于季度终后10日内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的内容。 #
2、对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税的,计征部门于半年度终后10日内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的内容。 #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计征部门要即时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内容,征管部门汇总后于当月25近日报省局。
(二)欠税公告内容的确认。 #
欠税公告内容由税收管理员核对,征管部门确认。税收管理员应该对计征部门提供的欠税公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经纳税人和管理人员双方签字认可或则按文书送达程序执行。 #
(三)欠税公告经费的使用管理。 #
省、州、县地税机关都应将欠税公告经费纳入预算,筹建专项资金,由征管部门专款专用,确保欠税公告工作按量按质举办,财务部门应该强化对资金使用监督。 #
(四)欠税公告监督管理。上级征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的监督管理。 #
(五)欠税公告文书样式(见欠税公告文本格式样式)由省局统一制订,各地依照样式尺寸印制使用。
(六)欠税公告档案资料管理。欠税公告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归档由征管(税源)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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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欠税追讨。举办欠税公告的同时,欠税追讨工作同时进行。涉及大要案取缔或则较大数额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举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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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计征部门根据规定的时间及文本格式(见附件表一、表二、表三)采集欠税公告的内容,逐级初审后经部门领导签字提供征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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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征管部门收到计征部门提供的欠税公告文本后,要认真对欠税公告的每一项具体内容进行查证,对发觉欠税公告内容有问题的,涉及计征部门的退回计征部门重新核对,涉及纳税人的由征管部门通过税收管理员实地重新核对。 #
第十八条欠税公告文书的制做由征管部门负责,并负责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欠税公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征管部门与新闻单位联系发布欠税公告等有关事项。 #
第五章责任追究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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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则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金导致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限期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细则》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施行办法》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办法》(云地税发[2004]194号文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以处理和追究。 #
第二十一条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给纳税人引起不良影响的云南国税局官网,省局将列入当初目标管理考评。 #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二条对缴纳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施行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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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未依照规定缴纳所得税税金如需公告的,应参照《办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单独进行。 #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施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