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设工程企业的通知
晋建市字〔2023〕3号
各省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23〕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完善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云南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取消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广东省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晋备案制度,省外企业入晋不再进行备案,领取备案证书,只需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外入晋企业基本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省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新疆省筹建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
(三)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确认后,即列入我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正公平、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与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要求外省企业重复报送信息;不得强制要求外省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留外省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
二、省外企业信息报送要求 #
(一)省外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在晋管理人员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资格证书信息(建筑业企业还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驻晋负责人委任书、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法等信息。在晋管理人员信息包括企业在晋管理人员身分证信息、职务、职称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信息等。 #
(二)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前,应登陆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根据要求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在晋管理人员信息可依据在晋业务承揽情况随时补报。
#
(三)企业补报基本信息后需下载复印系统手动生成的信息登记表,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驻晋负责人委任书、身份证原件和打印件到我厅政务大厅进行信息核验,经初审确认后完成基本信息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录一体化平台重新报送,未经确认的信息不予认可。
(四)凡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难以查询到企业资质资格证书信息的省外企业,或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原件的省外企业,一律不予进行信息确认。
(五)已申领入晋备案的省外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在我省承揽业务,证书到期后手动失效,不再进行延后,企业应在证书失效前完成基本信息报送。 #
(六)企业应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伪造材料、弄虚造假的省外企业,一经发觉,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再进行信息确认。 #
三、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一)省外企业应遵循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照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根据统计要求,对在晋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确切报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路快报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省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强化企业招投标资格的监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确认后云南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平台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并施行监管。自2023年3月1日起,凡被投诉举报、经查实仍未在我省报送基本信息的省外企业(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在晋承揽业务的,中标或发包协议无效,并依法追究招标或分包单位的责任。
#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省外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测招投标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该企业自有人员,企业资质是否存在出借、挂靠问题,项目建设班子人员是否与中标信息一致、是否到岗履约,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是否达标等情况。发觉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以处罚,并根据管理权限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年1月5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