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全球视野对刑事合规内涵进行解读

□国际范围内的民事合规不但呈现出形成发展、全球拓展的明显态势,但是这一发展进程还伴随着合规制度体系及涉企民事法律的创新性发展及规模性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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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划分方面,民事合规是指蕴涵企业犯罪责任模式防治变革以及涉企民法系统整合的借以激励企业主动施行合规计划的法律制度体系;概念属性方面,民事合规在内涵、属性等重要方面明显区别于企业合规,民事合规属于企业合规的发展形态和升级版本。 #
随着国际社会对涉案企业整治认识的不断提高,许多国家在民事立法中引入合规概念,企业合规也由原先企业自我管控刑事、行政法律风险的传统意境,向民事合规领域扩充。鉴于“刑事合规”这一核心概念的基础性重要地位,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分歧较大,在此,笔者尝试立足全球视野对民事合规内涵进行剖析。 #
民事合规之概念属性的研究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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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民事合规的概念划分,目前我国学者阐述不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笔者分别名之为“工具说”“标准说”和“核心要素说”。“工具说”认为,“刑事合规是国家以民法为工具,为企业举办合规管理,由此构建的一套督促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标准说”认为,民事合规是指为防止因企业或企业职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责任,国家通过民事新政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怪罪,促使企业以民事法律的标准来辨识、评估和防治公司的民事风险,制订并施行遵循民事法律的计划和举措。“核心要素说”则觉得,民事合规的两个核心要素是内部控制机制和民事法手段,只要涉及这两个核心要素,也即利用民事法手段(构罪或则定罪)以促进组织体自我管理的相关立法和实践都属于民事合规范畴。 #
其次,关于民事合规的概念属性,我国学者一般从“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入手给以论述,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一是“刑事合规概念指责说”,其觉得,从已有的资料看,民事合规()的理论更多是日本学者出于对西门子风波的痛定思痛而提出来的,而在日本法律、司法和文献中极少会用这个提法。二是“组成部份说”,其觉得,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一个组成部份,主要是指企业内部防范民事法律风险的规则和机制。三是“下位概念说”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其觉得,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下位概念和核心内容,从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看,企业民事合规是促进整个企业合规发展的重要外部力量。四是“三个维度说”,其主要从公司整治方法的合规、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律师业务的合规等三个维度探讨企业合规的丰富内涵。五是“升级形态说”,其觉得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民事合规作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形态,是与民事责任风险相关联的合规,也即是将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及其合规的努力程度与企业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相联系的民事风险内控机制。 #
民事合规的全球趋势及内涵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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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推动民事合规,须要研究的除了是民事合规这一概念的表层涵义,更须要就全球视野下民事合规的动态发展、内涵变迁、刑法整合等内涵蕴藉进行深层剖析。实际上,国际范围内的民事合规不但呈现出形成发展、全球拓展的明显态势,但是这一发展进程还伴随着合规制度体系及涉企刑事法律的创新性发展及规模性调适。其实,阐明并论证民事合规背景下制度体系建立及民事法律整合的必要性、合理智,对于掌握民事合规的内涵以及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创新建立非常必要。就此,笔者基于全球视野的考察研究将民事合规的构成要素及内涵剖析为如下四个方面: #
其二,民事合规以单位主体构罪范围的明显扩张为基础条件。一是单位犯罪的罪名范围明显扩张。诸如,近来15年以来两大法系国家纷纷从立法或司法上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同时还明显扩张了单位主体的构罪范围。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法系国家纷纷制订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同时明显扩张了单位主体构罪的具体范围,虽然是这些以前几六年以来始终反对单位民事责任追究的国家也纷纷打开了规定单位民事责任的房门。诸如:美国1994年生效的民法典赋于单位以浅显的民事责任范围,即原则上公司等单位民事责任适用于所有的罪名和所有的法人;美国2003年立法规定,假如没有公司职工遭到控告或则公司无法尽到防治犯罪的应有责任,公司就要承当民事责任;俄罗斯2006年立法规定,假如公司高管构成犯罪或则公司无法尽到防治基层职工犯罪的应有责任,公司就要承当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仅由单位主体构成的不合规新罪名。比如,美国于2007年8月3日施行的第123号企业合规专门法律第25条规定,法人要就违背工作场所安全及保障身体健康的规章制度而承当过错杀人以及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民事责任。日本于2007年颁布的《公司过错杀人及公司谋杀法》(该法于2008年4月6日生效)专门规定了“公司过错杀人罪”和“公司杀人罪”。据悉,美国2010年行贿法第7条规定了一个全新的罪名,即“商业组织无法避免行贿罪”。再如,法国2004年防治和严惩腐败行为法第34条也规定了一个适用于单位主体的新罪名“未能报告腐败行为罪”,该罪是指公务机构或则私营单位中处于领导职位的人明知或则应该晓得本单位发生了腐败行为而未向警员报告的行为。
其一,民事合规以“合规立法”及“合规民法”两个方面为中心内容。法制模式推动民事合规的背景下,有必要阐述民事合规的法律内涵及其主要或中心内容。民事合规的中心内容包括合规指引及标准的法律化与合规监管及评估的民法化。合规指引及标准的法律化,是指国家采用法律这一权威、刚性且可司法化的形式就合规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及责任追究等给以规定,简称为“合规立法”。合规监管及评估的司法化,是指合规计划切入民事司法,成为影响单位主体民事责任的实体性、结构性、操作性的重要诱因,可简称为“合规民法”。一方面,只有实现“合规立法”才会促使合规计划拥有内容上的规范、标准上的刚性、制度上的周全以及效力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只有达到“合规民法”即将合规计划切入单位主体的民事责任风险防范,能够赋于合规计划以高度的权威和刚性,能够有效激励企业主动合规,进而使民事合规制度的本意目的得以落地。从企业合规的制度发展上看,国际社会初期的企业合规采取刑事或行政手段给以规制,然后才诉诸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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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民事合规以单位犯罪责任模式的防治变革为核心制度。民事合规的核心要义在于企业犯罪责任模式的防治变革。民事合规作为一种防治导向鲜明且内含民事法律基础性和规模性调适的全新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体系,须要发挥其聚焦犯罪防治的整合功能。从民事责任内涵上看,民事合规的基本理念是防治导向,这就促使合规计划应该成为判定单位民事责任的实体根据乃至关键性根据。因为单位犯罪民事责任模式的防治变革可谓民事合规的核心或焦点内容,因此国际社会诸多关于企业反腐的国际性或地区性规约纷纷就此给以明晰规定。例如,欧共体于1997年7月19日通过的《保护法国共同体金融利益公约的第二个合同》明确规定:各国在企业管理中必须确保公司责任除了是基于公司主要经营者为了法人的利益而施行犯罪,并且要基于公司处于领导职位的人由于监管和控制的缺位造成其控制之下的普通职工为了法人的利益而施行犯罪这一根据。可见,有效的合规计划以及良好的内部控制应该成为单位或法人免予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乃至关键诱因,而这正是民事合规的核心要义。 #
其一,民事合规以涉企民事新政的“宽严相济”为明显特色。涉企民事新政是剖析民事合规的又一视角。从国际社会历史发展看,涉企民事新政包括“严”“宽”“济”三个方面。“严”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在反腐新政担当上的严,即企业在内部反腐中承当明晰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银企合作反腐。二是企业主体的犯罪圈范围明显扩张,同时民法中降低单位主体的不合规罪名。三是企业或单位犯罪的民事责任日趋严厉。诸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提升企业犯罪的刑罚处罚仍然就是发达国家以及诸多发展中反腐立法的重要内容。“宽”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新政及立法理念上以企业出罪为主要审视。某种意义上说,民事合规就是根据企业合规计划支持和便利企业出罪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安排。二是涉企民事司法制度上贯彻“起诉策略”。所谓“起诉策略”,就是有关机关在决定是否控告涉罪企业时,主要根据企业施行或承诺施行有效合规计划尽量做出附条件不控告的涉企公诉理念。从原理上说,企业犯罪责任模式的防治变革拓展延展至涉企民事领域,致使企业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的量刑定罪中饰演主导性乃至关键性角色,由此凝结产生“起诉策略”这一概念。三是民事诉讼制度中单列“合规不控告”这一重要诉讼制度。涉企“起诉策略”这一新的民事司法理念须要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配套支撑,这就是涉企民事诉讼中的合规不控告制度。实际上,国际范围内拥有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诸多国家一般都以专门立法或则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合规不控告制度。另外,“济”的方面内容也较为丰富,集中表现为涉企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具体说,民事合规中如涉罪企业施行或则承诺施行有效合规计划,则对涉罪企业给以行政处罚;如涉罪企业不施行或则不乐意承诺施行有效合规计划,则对涉罪企业给以刑罚处罚。可见,根据防治变革、“起诉策略”以及合规计划,涉企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二者之间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衔接贯通。 #
综上,笔者觉得:概念划分方面,民事合规是指蕴涵企业犯罪责任模式防治变革以及涉企民法系统整合的借以激励企业主动施行合规计划的法律制度体系;概念属性方面,民事合规在内涵、属性等重要方面明显区别于企业合规,民事合规属于企业合规的发展形态和升级版本。此概念和属性,呈现如下特征:一是指出企业犯罪民事责任的防治变革这一核心;二是囊括涉企民法系统整合、涉企民事司法策略内蕴等多个层面内容。
(作者为扬州学院史良法大学院士、合规研究中心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