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告 #
财教〔2010〕3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教育(建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变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师生和涉农专业师生免杂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的规定,为强化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免杂费新政顺利推行,我们制订了《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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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
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变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师生和涉农专业师生免杂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为强化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免杂费新政顺利推行,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等职业学院是指经政府有关部委依法批准筹建,推行脱产中等文凭教育的各种职业学院,包括公立和公办的普通本科、成人本科、职业中学、技工学院和高等学院附属的大专部、中等职业学院等。 #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院师生享受免杂费新政后,为填补中学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贴资金,包括一、二高二免费用补贴资金和公立小学六年级顶岗见习困难专业免费用补贴资金。 #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当,县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按照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售价经理部委批准的公立中等职业学院费用标准给予补贴。 #
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推算标准和一定比列与地方财政分担,详细分担比列为:东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列为8∶2;中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列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列为6∶4;北部地区,生源地为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列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南部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分担比列分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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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公立中等职业学院免杂费资金的补贴形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收费用造成学院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收费用的标准予以补贴;第三学年因免收费用造成学院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贴,由学院通过产学研合作和顶岗见习等手段获取的收入给予填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见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予以适当补贴。 #
第七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院师生的补贴形式为:对一、二初三符合免杂费条件的中学生,根据当地同类别同专业民办中等职业学院免杂费标准予以补贴。费用标准高出公立小学免杂费标准部份由中学生家庭负担;高于公立小学免费用标准的,按公办中学实际费用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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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级财政部委要及时发放免费用补贴资金,保证中等职业中学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举办。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师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师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公示。 #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院免杂费工作推行所长负责制,部长对上报的中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院要强化财务管理,推行规范的预预算体制,根据决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决算,收支全部划入学院决算管理,年末要编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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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委要建立中等职业学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师生和涉农专业师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杂费新政的中学生信息完整和精确。 #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要强化对中等职业学院免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测。对谎报中学生数量,侵吞财政补贴资金或圈占、挪用、截留免费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根据《财政违规行为罚款处分细则》(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第十三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委要对中等职业学院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排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中学,取消其享受免费用补贴资金的资格。要依据《民办教育推动法》的规定,完善对公办中等职业学院的监管,列入免费用补贴范围的公办中学名单由市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负责审定。 #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可根据本方法制订施行规程。 #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