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的项目提成计算及结算的问题有哪些?

职员辞职时的项目底薪估算及对账有巨大的复杂性,时常造成用人单位与职员发生劳动争议,对此,本文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分类剖析职员辞职时项目底薪的估算及对账的问题。 #
01
项目底薪的估算方法 #
(1)项目款已全部到账 #
如项目已履行完毕,且已全部放款,项目的根本目的已然实现,用人单位早已荣获全部利益,故必须依照全部放款总额对账劳动者的底薪比列。 #
(2)项目款部份到账或无任何到账 #
第一种观点:按项目总总额估算底薪 #
职员不论辞职前和辞职后对项目的对账及垫款状况都未能把握,项目协议的对账及垫款行为都属于公司行为,然而,职员不对项目对账进度和放款状况承当责任。而底薪是对职工业绩的奖励,职工才能证明自己是该项目的签约人、负责人或参与人,就必须根据项目签署的协议总额估算职员的底薪薪水,不能以项目未放款或未全部放款为由不发或追讨职员的底薪薪水。 #
*法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薪水支出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计件薪资是指对已用料作按计件总价支付的劳动酬劳,包括按营业额底薪或收益底薪方法支付给个人的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中止劳动协议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中止劳动协议时一次结清劳动者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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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按项目已对账总额估算底薪 #
项目仅部份放款,后续项目的履行、结算及垫款状况均未能确定,不能根据项目总总额对账。但职员早已完成部份项目工作,且该部份对应的进度款公司已收到做bim项目提成怎么算的啊,所以,对已垫款项所对应的项目底薪部份,必须按比列向职员对账。至于未能放款的部份,职员可待放款后向公司另行主张。 #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或则无故追讨劳动者的薪水。” #
第三种观点:待项目税款全部到账后,职工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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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职员难以举证项目底薪的领取条件,项目也未最终放款,造成难以核算底薪的详细总额,所以,必须以项目最终放款作为底薪薪水的领取条件。在项目最终放款状况难以确定的状况下,无论是根据已垫款总额还是项目总总额对账底薪薪水都或许与实际状况存在差异,很或许会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只有待项目全部放款时能够确定底薪薪水的总额。
02
辞职成因也影响项目底薪的对账
1、如因职员过失或则职员主动辞职,公司才能证明职员对项目的工作没有履行完毕,还要再次安排人员继续履行,公司可以就要部份成本主张扣减。
2、如因公司成因引起职员辞职,即因公司成因引起职员对项目后续工作未能履行,公司再次安排人员继续履行,则不应扣减该部份开销。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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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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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根据什么方法处理,证据仍然是争议的第一核心,对于职员而言,假若最大程度的力争项目底薪,必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项目底薪的约定、提成比列估算方法、提成的领取方法等,否则,职员方很有或许被证据不足等理由驳回关于项目底薪的诉求。同时,还必须留意一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在辞职后一年内申请诉讼或则向原公司主张项目底薪的证据达到时效中断的疗效。非常是对于待项目税款全部到账后,职工另行主张的裁决,更应多次与公司勾通并保留向公司主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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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律协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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