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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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国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推进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20号)和国家、省推进职称制度变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高级职称评审,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档案专业助理级、中级、副中级职称推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评价制度。助理级、中级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副中级职称推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达到考试合格标准方可申报评审。 #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共同负责。省档案馆负责考试大纲制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查检测、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报名条件 #
(一)基本条件 #
1.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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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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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员工作任务,还能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档案工作水平。 #
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出席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二)学历资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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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助理级职称(助理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评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2)具备学院本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山东省高级职称评审,且近2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3)具备中学(含职校、职高,下同)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2.出席档案专业高级职称(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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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博士学位。 #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3)具备学院本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4)具备初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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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副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第六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任现职以来业绩明显、贡献突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出席副中级职称考试。通常应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起码有两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技工高校高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结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大专、大专、本科学历出席职称考试。
第八条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助理级、中级职称考试均设《档案基础理论》《档案工作实务》两个课目;副中级职称考试设《档案中级管理理论与工作实务》一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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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考,凭准考证和有效身分护照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考试采用闭卷方法。
第十条助理级、中级职称应试人员须在同一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课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出席副中级职称考试且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人员,可申报副中级职称评审,成绩有效期3年。 #
第十一条坚持回避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及家属等,不得报考出席当次相关课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
第十二条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施行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对违背考试纪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新政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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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湖北省档案专业人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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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档案专业人员水平,培养高素养专业人才队伍,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推进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20号)和国家、省推进职称制度变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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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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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档案专业的项目课题、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发明专利、专业论文、学术专著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初审机制,重视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推动带动作用。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中级职称分设副中级和正中级。副中级职称名称为副研究馆员,正中级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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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中级职称推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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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本条件 #
(一)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新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学术作风端正;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员工作任务,还能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席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
(三)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须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
第六条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符合下述条件: #
(一)学历资历 #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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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知识 #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系统把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管理的各种档案或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独特看法。 #
(三)能力业绩
1.常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制订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举办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
2.在本系统、本行业内有一定的著名度和影响力,才能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研究项目(课题),才能针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拟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养。 #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能有效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
4.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述条件中的2项: #
(1)市级以下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通过初验。
(2)省级以上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市局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通过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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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奖励1项。
(4)在实际工作中,借助先进技术取得的档案修补成果或则研制的档案用品、产品、专利等,或则档案先进管理经验、工作方式和优秀案例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则档案业务部门的书面认可,并在省级以上单位推广应用;或则档案专利等施行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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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为完成人(前7位)起草拟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并已施行执行。 #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则在市级以上档案学术大会上交流本专业论文(有入围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或则公开出版档案史籍编研类专著或档案专业教材,合计3篇(部);或则专著1部或专著2部档案专业学术专著(专著10万字以上,专著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
(7)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则市级以上工作部门嘉奖奖励。 #
第七条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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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历资历 #
具备学院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
(二)专业知识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把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外外前沿发展动态,发挥推动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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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力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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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的实践能力,还能创新性制订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提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式。
2.在本系统、本行业内有较高的著名度和影响力,就能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课题),才能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拟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具备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养。 #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才能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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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述条件中的2项: #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省厅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通过初验;或则主持完成的项目(课题)获得省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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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奖励2项。 #
(3)在实际工作中,借助先进技术取得的档案修补成果或则研制的档案发明专利等,或则档案先进管理经验、工作方式和优秀案例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则档案业务部门的书面认可,在市级以上单位推广应用,或则档案发明专利等施行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起草拟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已施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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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档案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则在全省性档案学术大会上交流本专业论文(有入围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或则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档案史籍编研类专著或档案专业教材,合计3篇(部);或则专著1部或专著2部档案专业学术专著(专著20万字以上,专著每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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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则市级以上工作部门嘉奖奖励。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
第八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任现职以来业绩明显、贡献突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进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 #
(二)取得现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年度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起码有两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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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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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2项。其中,在乡镇以下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取得现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申报职称时仍在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述条件中的1项也可申报。 #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省厅级项目(课题)1项或则市局级项目(课题)2项,并通过初验,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二)主持完成的项目(课题)获得省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则取得与档案工作相关的专利2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则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起草拟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合计2项,并已施行执行。 #
(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档案类学术刊物论文1篇以上;或则专著1部或专著2部档案专业学术专著(专著15万字以上,专著每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四)乡镇以下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综合评定达到最高等级。 #
(五)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则市级以上工作部门嘉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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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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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述条件中的2项: #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或则省厅级重点项目(课题)2项,并通过初验,其成果达到国外先进水平。
(二)主持完成的项目(课题)获省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或则取得与档案工作相关的专利2项以上(其中1项为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则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起草拟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项,并已施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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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档案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英文核心刊物论文1篇以上;或则专著2部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每部1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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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
第十一条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为华诞,“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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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标准条件中的项目、课题通常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即将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商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 #
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中的科研成果奖励主要指: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它相同级别的专业奖励,以及国家部委相关的专业奖励。认定根据为即将文件和得奖证书。集体成果得奖励,只认定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标注得奖者。
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学术刊物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专业性刊物。档案类学术刊物,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则专业学会、高等高校等承办的档案专业领域内的刊物,包括档案类核心刊物。在《中国档案报》发表的学术论文(2000字以上),视同档案类学术刊物论文。英文核心刊物以论文发表时广州学院公布的有效目录为准。在季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根据。即将发表论文须能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网站查询下载。专著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的书籍,不含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十五条本标准条件中的档案学术大会,主要指中国档案学会或各市级档案学会承办或主办的各种档案工作峰会、研讨会等。
第十六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国家级学会、协会,主要指中国档案学会或其他同级别的学会、协会。 #
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中的项目课题、标准规范、专利、专业论文、学术专著、成果奖励等,均须为档案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同一成果或事由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认定最高奖,不重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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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中的“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是指根据《山东省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办法》(鲁档发﹝2023﹞2号),由省、市档案主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进行的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中的“省级”“市级”“县级”等叙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嘉奖,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县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则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种评选达标嘉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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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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