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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11-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津建委〔2014〕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中学生 #

学籍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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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建委: #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构建了全省中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为着力提升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定了《天津市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推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注重,认真学习,做好布署,狠抓落实,确保中级学校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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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2014年2月13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上海市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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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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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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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全面施行素养教育,提升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拟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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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和公办中学分校。 #

第三条?中学学籍管理在市建委的指导下,推行市、区、校五级管理。中学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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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上海市科委负责制定本市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办法,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构建中学生数据库,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路系统施行小学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上海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中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学的高中学籍管理,督促中学做好中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举办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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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入学与建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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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学推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均衡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少年在户口所在地中学免试就近入学。 #

第六条?凡被中学投档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投档通知书到校代办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母亲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外向中学提出申请(减缓入学时间为15日以内),并递交相关证明,由中学批准后方可延后。 #

第七条?中学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投档中学代办注册入学手续后,中学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建委统一确认的中学中学生学籍号,注册中学学籍。市建委对其沿用的全省学籍号进行确认并生成本市中学学段的学籍辅号。学籍辅号由市建委统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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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中学不得以虚假信息构建中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构建学籍,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申领入学手续的中学生入学。学籍主管部门和中学应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

第九条?中学应该从中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基础信息表,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构建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列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中学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中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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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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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口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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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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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复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

(五)在校期间的得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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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享受捐助的信息; #

(七)市建委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

第十条招收外籍留中学生或港、澳、台中学生的中学在开学15日内,将中学生名单报送市建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林芝、新疆等少数民族中学生的中学在开学15内日,将中学生名单报送市建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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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中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分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划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中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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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籍管理推行“籍随人走”。中学生退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该转至转到中学或升入学校,转出中学或结业中学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纸质档案打印件。中学生最后中止学业的中学应该归档永久保存中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学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划入的中学管理;中学撤消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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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如中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更改中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籍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中学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籍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打印件,由中学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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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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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小学中学生代办退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初三第一学期,高中高考报考结束后原则上不代办退学手续。在本区县范围内原则上不代办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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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到本市的中学中学生,需持本市即将户籍(含蓝印户籍)和退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就近安排中学生入学就读;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转到,需提供居住证、原户口证明、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到长住地区县教育局登记重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由长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在民办中学就读。外省市转到的中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到。转到的中学生必须在转到中学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

第十六条小学跨省退学(含转出、转入),通过全省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代办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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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到中学提出跨省退学申请并递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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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到中学同意接收,由转到中学通过学籍系统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代办退学手续并核办; #

(三)转到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通过学籍系统向市建委递交转到申请,并由市建委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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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出中学及转出中学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

(五)转到中学获得同意信息后,通知中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学籍系统调阅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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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退学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籍打印件一式两份(市建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地学籍校出具的退学证明信;原学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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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市范围内补办退学的流程参照跨省退学流程申领。中学不得接收不符合退学手续的中学生。 #

第十八条?中学中学生休学期间、接受处分期间不予代办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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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中学生代办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中学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转出中学生学籍档案送达转到中学。转到中学应该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中学生接续档案。 #

第二十条中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分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划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中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

第四章?退学、复学、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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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校中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放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退学。中学中学生退学须由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持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药费单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经中学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同意,经市建委学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申领退学手续。 #

第二十二条?中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辍学年限通常不超过一年。退学届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辍学届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诊所的确诊证明续办退学手续。连续退学通常不得超过2年。除中学生本人身体诱因以外的其它诱因通常不准退学。高中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申领辍学、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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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中学生退学届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早复学的,应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健证明向中学提出复学申请,由中学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建委学校处核准后,方可申领复学手续。中学准予复学的中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

第二十四条?代办出国学习的中学生应将签证打印件及父母申请交中学备案。已出国的中学生三年之内可以退还。由父母向中学递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建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

第二十五条?中学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休学。区县和中学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学生完成中学学业。中学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中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敌视。 #

第四章其他学籍变动 #

第二十六条中学不得解雇中学中学生。中学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判刑,届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出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

第二十七条?特教学校中学生转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残障中学生转到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到新校区,也可保留在原校区。步入工读中学就读的中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到工读中学,由原校区与中学生的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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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中学应将中学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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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中学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退学的,就读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终将中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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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升级和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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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国家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中学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学生读满九年,小学学段中学生升级采取直升方法进行,原则上不施行留级制度。极某些学习确有困难的中学生,可由中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中学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对留级的中学生中学应该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中学结业年级的中学生不准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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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结业 #

第三十一条?中学结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评判中学生是否达到结业标准的主要根据。中学结业合格标准为:英语、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常成绩的60%合并估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重考);综合素养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不含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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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中学生在中学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届满未达到结业标准者为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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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中学结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和中学颁授。 #

第八章?保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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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各区县教育局和中学应该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应该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教育局和中学要构建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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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中学违背本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勒令改正,并追究市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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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为已接收中学生构建学籍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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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虚假信息构建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列入学籍档案的; #

(四)接收中学生不为其代办退学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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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按规定为中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

(六)泄漏或非法使用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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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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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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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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