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将被列入“黑名单”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张稳北京报导
3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其中,《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
推行综合评分制,这种情形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谁监管、谁处罚、谁纳入”的原则,将存在下述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其中包括:借助虚假材料、以蒙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发生转包、违法发包、挂靠及出借资质,遭到行政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法使用“挂证”人员,遭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车祸,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车祸,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车祸,遭到行政处罚的;经法庭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追讨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纳入追讨农户工薪资“黑名单”的;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搅乱建筑市场秩序遭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民事责任的;扬尘预防举措落实不到位并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的;投标人互相勾结投标或则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合谋投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主体遭到行政处罚的,或经法庭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
《办法》要求,对企业信用评价推行综合评分制,采取实时评价方法,依托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监测机构各自为一组;施工企业根据资质类型进行分组;企业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时应该同时出席多个组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实时评价,是指按照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济南建设信用网,每晚实时估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信用评价方法,未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不参与评价得分估算。
企业当天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当天累计扣分+当天累计加分。按照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等级界定,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其中,存在被纳入a级不良行为信息或存在2次(含)以上被纳入b级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不再参与其他等级的评价。 #
施行差异化市场准入济南建设信用网,纳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严禁作为项目负责人出席招投标活动
“黑名单”管理年限为自被纳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时限内未再度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届满后由原纳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失信行为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高于相关行政处罚时限。信用信息公开年限从在管理平台即将对外公开之日起开始估算,信用信息公开届满后,由原纳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则查询界面删掉,转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常年保存。 #
《规定》提出,施行差异化市场准入。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该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推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其信用分值可按联合体中高分值企业估算。提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决定招标形式的招标人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慎用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举措。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市场检测等方面推行“绿色通道”、优先代办、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举措;可优先推荐出席各种评比评比活动;可合理增加日常检测的抽验比列和频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企业采取扶植举措。以扶植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施行简化检测监督。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约束举措。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纳入专项检测的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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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D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复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举措。将信用评价等级为B、C、D的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检测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测的必查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及企业法人,可依法限制或则严禁其步入北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领域相关行业;不得作为评比嘉奖、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植对象;推送至相关部门,施行联合惩戒。
对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从业人员,严禁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出席招投标活动;限制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从被纳入“黑名单”之日起3年内暂停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工作;不得出席建筑领域评比嘉奖、职称评审等工作;推送至相关部门,施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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