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更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1996年7月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及《城市供热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热、二次供热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循本办法。 #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热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推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热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七条集中式供热单位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热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热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授的《城市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热。 #
第八条供热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热工程项目,应该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初验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席。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热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完工初验,卫生行政部门出席。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第十条集中式供热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
城市自来水供热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热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查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复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测。 #
凡患有哮喘、伤寒、病毒性脑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病症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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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修筑任何可能害处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
第十四条二次供热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遭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种蓄水设施要强化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热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测,取得复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殃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刻采取举措,清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供热单位的供热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
供热单位的供热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热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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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的供热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热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筹建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热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防治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检测和评价。 #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觉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物理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
第十九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车祸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觉饮用水污染殃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热单位应责成其立刻停止供热;对集中式供热单位应该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热。 #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领取,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届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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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油漆、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物理物质,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山东省卫生监督所,由卫生部颁授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拟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测,发觉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授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授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护照或批准文件。 #
第二十三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任命饮用水卫生检测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测工作。 #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测员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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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借助职权攫取谋利。 #
第四章罚则 #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热单位安排未取得复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患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责成责令改进,并可对供热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责成责令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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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筑害处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热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出席选址、设计审查和完工初验而私自供热的;
(三)供热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私自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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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热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私自从事二次供热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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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定,生产或则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责成改进山东省卫生监督所,并可处以违规所得3倍以下的罚金,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金。 #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热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热的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规所得3倍以下的罚金,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规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热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完工初验而私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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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城市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热的。 #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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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述用语的涵义是: #
集中式供热: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热方法(包括公共供热和单位自建设施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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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热:将来自集中式供热的管线水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热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货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热(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热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型材、管件、防护油漆、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物理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热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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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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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更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作如下更改: #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更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更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部门”统一更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更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二、将第七条更改为:“集中式供热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授的营业执照后,还应该取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授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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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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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并删掉第二款。 #
五、将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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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物理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该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借助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物理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该取得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七、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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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更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