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川注协(2023)

各财会师事务所:
为逐步规范注册财会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财会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财会师与财会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状况,省注协对《四川省注册财会师转所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原《四川省注册财会师转所规定》(川注协[2023]117号)同时废止。
#
附件:山东省注册财会师转所规定.docx
青海省注册财会师商会
2023年3月17日
青海省注册财会师转所规定 #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注册财会师转所行为2024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保证注册财会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财会师与财会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财会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更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及《注册财会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注册财会师具备下述情形之一时,不得申请转所:
(一)财会师事务所清算其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遭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商会等部委检测、调查,检测或调查推论未下达之前; #
(三)原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拟成为其他财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时,未能申领完成清偿(股权出售)手续的; #
(四)受暂停执业罚款其间的; #
(五)转到财会师事务所未成为美国注册财会师商会和湖南省注册财会师商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单位会员的;
(六)未完成曾经任职资格检测的;
#
(七)省注协认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注册财会师转所须持注册财会师证书、《注册财会师转所申请表》等相关书面材料到省注协补办。因合并、分立批量转所时,由财会师事务所持《注册财会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统一到省注协代办。详细转所类型、需递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操作步骤等见《四川省注册财会师转所操作必知》。
#
第四条财会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回绝代办转所手续的,注册财会师本人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省注协接到投诉后2024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在10个工作欧盘进行调处。 #
反省注协调处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财会师与财会师事务所未能签署一致的,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省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财会师代办转出手续。注册财会师与财会师事务所的争端,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诉讼和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
第五条财会师事务所应强化对注册财会师的管理。注册财会师离开财会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财会师业务时,财会师事务所应当派专人或督促注册财会师本人到省注协递交《四川省注册财会师撤消/吊销注册申请表》,交回注册财会师证书,代办撤吊销手续。因不及时撤消、注销注册,导致的后果,由财会师事务所自行承当。
第六条注册财会师、会计师事务所规避递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觉得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测。 #
第七条注册财会师转所手续未办结前,经转出所同意,可以在转出所执行业务并达成报告;但不得在转到所执行业务并达成报告。 #
第八条每季末在省注协官网集中公告注册财会师正常转所信息。另单独公告上述第四条转所信息牵涉的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财会师及相关事由。 #
第九条注册财会师任职资格检测其间不受理注册财会师转所。
#
第十条注册财会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保存二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