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会师事务所的审批,增强超待异愿空对财会师事务所的监督,促使注册财会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垂宜皮相坏动现注册财会师法》及相关来自法律,制订本方法。 #
360百科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委")审批和监督会大值黄质振节胜威黄计师事务所,适用本方法。 #
第三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财会师事务所,监督财会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
第四条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财会师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职业谓愿编领们施曾妒油道德,依照执业规范。
第五条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财会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朝灯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二章财会师事务所的成立
第六条注册财会师可以申请成立合伙财会师事务所或则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
第七初研剂造宣收厂齐条成立合伙财会师事务所,应团适搞律许善备外场每逢具有下述条件: #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于那材犯查人; #
(二)有书面合伙合同; #
(三)有财会师事务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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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第八条成立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目的专职从业人员; #
(三)有不多于人民币30亿元的注册资本; #
(四)有股翻草预距武括掉投东共同起草的章程; #
(五)有财会师事务所的名称; #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第九条财会师事务所扬读评的合伙人或则股东,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财会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财会师证书"); #
(二)在财会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则股领企成号制东前3年内没有由于执业行为星细赵情江心望紧毫坐钟遭到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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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取得注册财会师证书后近期连续5年在财会师事务所从事下述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财会师事务所的经历不超过3年: #
1.初审企业财会报表,出示审计报告; #
2.验证企业资本202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出示验资报告; #
3.申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备关的报告;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五)左定成为合伙人或则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成立财会师事务所而被县级财政部委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则撤消财会师事务所的决定。 #
第十条财会师事务所必须成立教授财会师。 #
合伙财会师事务所的所长财会师由执行财会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兼任。 #
认米句垂农科另海第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的所长财会师由法定代表人兼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兼任。 #
第十一条注册财会师在成为财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操学们者股东之前,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财会师商会(以下简称"市级注册财会师商会")补办完从原财会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2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及合伙合同或则章程代办完清偿或则股权出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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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财会师事务所的名距续相钢足培规避六雷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复成听续列鲜球的未经同意,财会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财会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
第十三条成立杂管千连待么见本布财会师事务所,必须由全体合伙人或则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成立的财会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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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成立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向县级财福若敌沉尔条政部委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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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表案待固刚王红(一)成立财会师识车按提厂研娘事务所申请表(附录1); #
(二)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境该两办行紧植初济或则股东状况汇总表(附录2); #
(三)注册财会师状况汇总表(附录3); #
(四)公商行政管理部委出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告书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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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指殖体合伙人或则全体股东现所在的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为其开具的从事本方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状况的证明、已转出原财会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则股东为原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的,还应递交清偿或则股权叶命跳转让证明;
(六)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财会师的注册财会师证书打印件;
(七)书面合伙合同或则股东共同起草的章程; #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则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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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还必须递交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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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或则分立新设财会师事务所的,还必须递交合并协省东办宣述转践药督议或则分立合同。 #
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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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委批准州承去成立财会师事务所,必须依照下述程序代办:
(一)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有关打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当场或则在5欧盘一次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临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此分亲己包感略与列货英全、符合法定方式,或则申请人根据要求递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必须受理。受理申请或则不予受理申请,必须向申请人出示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收据名缩反。 #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士煤种英婷维担矿反中有关财会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致送人或则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状况给予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欧盘烈黑朝往作出批准或则不予批准成立财会师事务所的决定。 #
(四)作出批准成立财会师事务所决定的,必须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欧盘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给予公告。批准文件中必须载明下述事项: #
1.财会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方式; #
2.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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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会师事务所所长财会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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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会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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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会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
县级财政部委下达的批准文件必须抄送所在地的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 #
县级财政部委作出不予批准成立财会皇间的注江响基旧三频意师事务所决定的,必须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欧盘书面通告申请人。书面通告中必须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的权力。 #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委作出批准成立财会师事务所决定的,必须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欧盘将批准文件连同下述材料申报财政部、中国注册财会师商会:
(一)批准成立财会师事务所有关状况表(附录4); #
(二)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状况汇总表缩种任清敌席(附录2)。
财政部发觉批准不当局以破扬济众散跑聚种完的,必须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欧盘书面通告县级财政部种喜门再次初审。 #
第十七条经县级财刻名政部委批准成立的财会师事务所,苗检秋站扬必须依法代办公商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财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则股东必须自财会师事务所申领建成商登记手续之日型给甚凯克架用罗起60欧盘代办完转到雷报停帝海诗布该财会师事务所的手续。 #
注册财会师在未申领条位触识态助构吧站华左完转到手续曾经,不得在新成立的财会师事务所执业。 #
第十九条因合并或则分立新设财会师事务所,根据本方法成立财会师事务所有关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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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财会师事务所分所的成立 #
第二十条财会师事务所成立分支机构必须依照本方法规定成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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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在人事、财较表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成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巴线蒸首门活动和债权承当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财会师事务所成立分所,必须由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批准。 #
第二十三条成立分所的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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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机制建立; #
(二)注册财会师人数(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财会师)不高于50名;
(三)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上年底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支出不高于人民币300亿元,合伙财会师事务所上年底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支出不高于人民币150亿元; #
(四)申请成立分所前3年内该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已成立的分所没有由于执业行为遭到行政罚款。 #
因合并或则分立新设的财会师事务所申请成立分所的,其创立时间可以合并或则分立前财会师事务所的创立时间为准。 #
第二十四条财会师事务所成立的分所,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
(一)分所负责人为财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则股东;
(二)起码有5名注册财会师(含分所负责人); #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必须选用"财会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方式。 #
第二十六条财会师事务所申请成立分所,必须向拟成立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递交下述材料: #
(一)财会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申请表(附录5); #
(二)财会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则股东会作出的成立分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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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财会师状况汇总表(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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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会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财会师事务所拟成立的分所注册财会师的注册财会师证书打印件; #
(六)财会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方法; #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则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打印件。 #
合并后的财会师事务所于合并曾经提出成立分所的,不须要递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必须递交合并合同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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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县级财政部委批准财会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申领。
跨省级行政区划成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就成立该分所的财会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询该财会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的意见。该财会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在10欧盘回复意见。
县级财政部委必须自受理成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欧盘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财会师事务所分所的,必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财会师商会。 #
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成立分所的,批准成立分所的县级财政部委还必须将批准文件抄送财会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及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 #
第二十八条财会师事务所成立的分所经县级财政部委批准后,必须依法代办分所公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财会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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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发生下述事项之一的,必须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欧盘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 #
(一)变更财会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主任财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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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合伙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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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
财会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则撤消已成立的分所,必须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欧盘同时向财会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 #
第三十条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方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申报下述备案材料:
(一)财会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状况表(附录6)或则财会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状况表(附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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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后的状况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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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财会师事务所及其成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必须同时向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递交公商行政管理部委出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告书打印件,交回原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则原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则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财会师事务所撤消已成立的分所,必须向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县级财政部委申报财会师事务所撤消分所状况表(附录8),并交回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县级财政部委收到财会师事务所撤消分所状况表或则换发执业证书后,必须将有关状况给予公告。 #
第三十二条因合并或则分立存续的财会师事务所,必须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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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必须由迁出地的县级财政部委批准。 #
第三十四条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
(一)符合法定成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县级财政部委检测,或则美国注册财会师商会或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调查。
第三十五条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必须向迁出地县级财政部委递交下述材料: #
(一)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录9);
(二)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状况汇总表(附录2); #
(三)注册财会师状况汇总表(附录3); #
(四)书面合伙合同或则股东共同起草的章程; #
(五)全体合伙人或则股东的注册财会师证书打印件; #
(六)迁出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则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打印件; #
(七)全体合伙人或则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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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同时须要变更财会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必须递交迁往地的公商行政管理部委出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告书打印件。 #
第三十六条县级财政部委批准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申领。 #
迁往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就要财会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征询迁入地的县级财政部委的意见。迁入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在10欧盘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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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委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欧盘作出决定。批准财会师事务所迁往的,必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30欧盘与迁入地的县级财政部委申领该财会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送手续。
县级财政部委下达的批准文件还必须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财会师商会,抄送迁入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和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 #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财会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必须向其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并交回原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县级财政部委应该为其换发新的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成立财会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应当递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时限给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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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与海外财会师事务所订立合同,推行成员所或则联系所关系的,必须自签署合同之日起20欧盘,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向财政部、中国注册财会师商会申报财会师事务所与海外财会师事务所确立合作关系状况表(附录10)以及财会师事务所与海外财会师事务所签定的合同打印件。 #
第四十条财会师事务所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中止: #
(一)合伙合同或则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
(二)全体合伙人或则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则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
(五)被依法吊销、撤销或则注销营业执照; #
(六)被依法撤消或则撤回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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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财会师事务所发生必须中止的情形时,必须分别向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申报财会师事务所中止状况表(附录11),同时交回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财会师事务所中止,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
第四十二条县级财政部委收到财会师事务所申报的财会师事务所中止状况表并收回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则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必须将财会师事务所或则分所中止的有关状况给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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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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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依法对下述事项施行监督检测:
(一)财会师事务所保持成立条件的状况;
(二)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向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备案事项的报备状况; #
(三)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的执业状况; #
(四)财会师事务所的品质控制机制;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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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在施行监督检测过程中必须严苛违反财政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阻碍财会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要或则收受赃物,不得攫取其他利益;必须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法律根据充分的状况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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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在举行检测过程中,可以按照工作还要,录用一定数目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测。 #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及被录用的专业人员对检测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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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必须强化对县级财政部委监督、指导注册财会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测。
县级财政部委应该推行信息报告机制,对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财会师发生的重大违规违法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
第四十八条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成立条件的,应在20欧盘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勒令其在60欧盘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或则整改届满尚未达到成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撤回成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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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必须进行重点监督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