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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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0-06-08   作者:第一考试网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3.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3.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做到应急救援能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如个体矿山等既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此处的兼职可以是内部人员兼职作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的兼职人员。
    (3)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具备相关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并持证上岗。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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