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浅谈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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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0-06-08   作者:第一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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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的产生
    监理的职责从监理理论上说应该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安全监理职责是监理职责的一部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同样来自于以上两个方面。
    在我国目前颁布的《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没有提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但是,随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式发展的需要,在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目前正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普遍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的责任。因此大多数业主就很自然地授权于所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这表现在目前大多数监理委托合同中都有安全监理方面的明确约定。 

    由以上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产生于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和业主方项目管理主观上的需求。从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来看,单凭施工企业自觉管理还是不能十分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这里面有一部分原因来自于业主方面,包括压低施工合同价格导致施工企业主观上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等。因此加大政府和业主的工程管理安全责任也就非常迫切需要,监理单位是依附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根据我国政府的有关要求,监理单位又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因此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就应运而生了。
    二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既然政府和业主都赋予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那么在监理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有可能追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内在原因,从以下几方面阐述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1、发生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由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工程质量与工程结构安全是密不可分的,保证工程质量就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例如某大桥预应力构件所用材料不合格,导致桥梁断裂发生重大事故。对于类似这样由于工程实体本身质量有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是无法置身事外的,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可以找到追究监理单位责任的依据。 
    2、与工程实体有关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与工程实体有关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起重吊装工程4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6模板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于这类工程监理单位有审查施工方案的职责,总监必须审核签字。同时还有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的职责。例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基坑坍塌导致4死1伤,调查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犯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边坡未按规定放坡,护壁失稳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对违犯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对于这类事故,监理单位有失职之责,恐怕难辞其咎。 

    3、建筑生产企业常见的如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等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这类事故在工地时有发生,表面上有一定的偶然性,其实有内在的必然性。主要是由于人的一些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一些不安全状态引发的,关键在于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但是由于引入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也是难逃干系的,同时这类事故的发生也是监理最难控制的。 

【一级建造师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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