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浅谈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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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0-06-08   作者:第一考试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此可见,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全面的安全监理,如果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就要尽到监理职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若拒不整改或暂停施工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似乎是监理单位摆脱责任的唯一出路,但是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来自于监理的职责,监理人员只有在监理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尽职尽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才有可能免除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三 现阶段安全监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不足,主观上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在客观上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工程监理单位由此承担很大风险。
    2、部分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责任认识不清楚,有的盲目乐观对安全监理工作不重视,有的十分重视但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3、委托监理合同增加安全监理工作,但是没有增加相应的监理费。多数监理企业考虑成本因素,在项目监理部没有配备安全专业工程师。
    4、包括总监在内的多数监理人员关于安全工程方面的后续培训没有及时跟上,对工地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识别能力较差。
    5、我国目前的监理理论和监理规范滞后于法律、法规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安全监理是2003年才提出来的,相对来说算是新生事物,监理人员在具体的安全监理过程中,很多是处在探索阶段,可能找不到有效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和手段。
    6、安全监理应该是一门专门的管理科学,在监理资质申报审查中也无安全监理工程师人数的要求,很多监理单位无专门的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且素质不高。
    对于以上这些问题,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针;应将安全监理纳入监理企业的风险管理之中;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编写安全监理的详细内容;加强监理人员安全工程方面的后续培训,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必要时项目监理部配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安全问题时监理单位应注意收集有关证明自己尽职尽责的证据,学会自我保护。同时,也希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以后的各级监理资质申报审查中明确安全监理工程师人数;强制培训一批安全监理人员陆续补充到监理队伍中,使安全监理工作早日健康快速地驶入建设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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