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暂住户籍施行条例》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年11月13日
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暂住户籍施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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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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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入力度,规范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暂住户籍工作,依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归国人员进驻工作有关新政的通告》(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北京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告》(沪府发〔2023〕8号)、《中共重庆地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北京推行人才推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施行规程。 #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备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财会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出席社会寿险的各种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高于1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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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留学归国人员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归国人员斩获的文凭学位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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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境)外大学学习荣获硕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结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年。
2.在国外“双一流”建设大学荣获统招硕士、学士及以上文凭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大学执行),并在国(境)外大学学习荣获博士学位;或在国外非“双一流”建设大学荣获统招硕士、学士及以上文凭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学习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大学学习荣获学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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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学习荣获学士学位。
4.在国外荣获博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凭学位或取得副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专家等满1年。 #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大学学习荣获学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外专科起点专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学历(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退学分等方式,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超过2年;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年(不含国外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退学分等方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结业生,应同时荣获国外文凭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外专科起点专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学历(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退学分等方式,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超过2年。如最高学位为博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博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年(不含国外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退学分等方式)。
被国(境)外大学投档后如在国外学校或学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斩获的学分通常不超过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大学投档后如运用暑假等在国外通过非文凭教育荣获学分的,累计在外荣获的学分通常不超过总学分的80%。
国外“双一流”建设大学以国家发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参考日本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刊物(Times)、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U.S.News&World)、QS世界学院排行(World)、上海软科世界学院学术排行(’sofWorld)公布的世界排行前500名大学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公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荣获学位的高校以教育部开具的美国文凭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授该学位证书的高校名称为准。 #
(二)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暂住户籍同时应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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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学人员应在归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署劳动或录用协议、按规定在本市收取社会寿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近期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寿险交费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个人所得税减免状况与社会寿险交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近期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寿险交费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减免状况与社会寿险交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寿险交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交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发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寿险交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状况原则上由系统手动比对;未正常缴交社会寿险费而缴纳的、缴费单位与签署协议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收取的、社会寿险交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状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归国人员应为单位短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常年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署劳动或录用协议,协议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协议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报送);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
4.年纪距法定退职年纪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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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北京暂住户籍的情形。 #
第四条激励条件 #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国际著名科研机构等兼任相当于副主任、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著名企业、跨国公司等调任初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则经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学习荣获硕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入驻。 #
(二)列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入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学院荣获科学、技术、工程和物理等短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收取社会寿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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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成立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通常累计不少于3人),企业正常营运、招用起码1名职员(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交纳社会寿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入驻。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实缴)2024年2024上海留学生落户,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出售、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通常不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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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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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暂住户籍,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
第六条还要递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递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违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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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分护照。 #
3.《留学归国人员申办北京暂住户籍申请表》。 #
4.申请单位与留学归国人员签署的劳动或录用协议。
5.人事档案查证状况表及相关材料打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
(二)单位有下述情形的,需补充递交以下材料 #
来本市成立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递交: #
1.企业验资报告。 #
2.企业近来连续6个月收取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交税。
3.企业近来连续6个月为起码1名职员收取社会寿险费收据。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闹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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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需递交的基本材料 #
1.教育部开具的美国文凭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外博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凭学位证书或副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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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国留学前国外斩获的相应的最高文凭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2024年2024上海留学生落户,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辞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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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证、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
4.市民户籍簿和身分证。如留学期间户口已吊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口吊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递交相应材料。 #
(四)个人有下述情形的,需补充递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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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进驻地址材料。进驻本人在沪房子的,提供房子有效权证;进驻在沪旁系亲属房子的,提供入户地房子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订立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进驻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籍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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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婚的,提供离婚证书;离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合同书或法庭调处书、判决书等。 #
3.有孙辈的,提供孙辈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新政的个人承诺。 #
本施行条例所需材料中,还能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才能通过电子证照库调阅的证照,无需重复递交。 #
第七条申办步骤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委告知申请单位补足或再次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备有效的,踏入人事档案查证阶段。查证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委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委核验原件、根据实际存留原件或打印件。受理部委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欧盘完成审查。 #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规定对审查通过的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欧盘完成初审。 #
(四)初审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通过数据共享模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经侦部委,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初审不通过及初审过程中退还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通过上述方式告知申请单位初审不通过或退还的结果及理由。 #
(五)初审通过的人员根据经侦部委的相关规定,代办户籍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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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家属随迁条件 #
符合进驻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归国前与其离婚,年纪距法定退职年纪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孙辈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归国的,提供有效身分护照,待归国后再申请办理进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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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辈需随迁的,如孙辈在国外出生,须在父(母)原户口地代办出生登记进驻后一并提出。如孙辈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归国的,提供有效身分护照,待归国后再申请办理进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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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家属随迁需递交的材料 #
(一)配偶和孙辈市民户籍簿、身份证、在沪进驻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签证或旅行证及护照、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孙辈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查证状况表及相关材料打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先在外省份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辞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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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舍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分护照及书面舍弃随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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