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市制定细则

《北京市小货车数目调控暂行规定》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货车数目的合理、有序下降,有效纾解交通堵车,减少能源消耗和降低环境污染,依照《北京市小货车数目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对小货车施行数目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
小货车年度下降数目和配置比列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变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小货车需求状况和公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该落实本市小货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推动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须要取得本市小货车配置指标的,应该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法取得。普通小货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形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货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形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货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法配置。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运营小货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法另行拟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货车数目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施行小货车数目调控的新政、措施。
公安、发展变革、科技、经信、民政、人力公积金、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货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初审、信访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测。 #
市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通过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举办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货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更改、公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上传、指标确认通知书复印及新政咨询等相关服务。 #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小货车指标,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货车指标。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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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配置指标申请及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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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单位、家庭和个人申请配置指标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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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
(二)申请资格经初审通过后,出席指标配置; #
(三)获得配置指标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和数目根据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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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收取入库增值税额5亿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册企业当初在本市收取入库增值税额5亿元(含)以上的,当初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降低50亿元可以降低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目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货车指标,普通小货车指标申请数目不得超过6个; #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亿元(含)以上的,当初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降低2000亿元可以降低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目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货车指标,普通小货车指标申请数目不得超过6个。 #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货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货车指标。 #
第八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代办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量不得多于2人; #
(二)家庭主申请人应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则岳父亲,且应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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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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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货车的个人,结婚六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3年1月1近日已结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六年以内不得再度代办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方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申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循前述规定。
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货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口人员;
(二)驻沪军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
(三)持有效身分护照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口人员; #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收取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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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收取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向前估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公积金部门收取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缴纳后有效)。近三年(含)连续在本市收取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后推测连续两年,每年在京收取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小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金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缴纳无效)。 #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根据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
单位、家庭和个人申请信息在补报后发生变化的,应该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期内在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
第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各初审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法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身分信息和本市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港澳台人员、外国人的身分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汽车信息以及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护照信息;经信部门负责初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初审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公积金部门负责初审非本市户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交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初审企业、非本市户口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初审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初审非本市户口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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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初审部门负责与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货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
第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递交配置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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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至3月8日递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3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相关部门应该于4月8近日反馈初审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初审结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该于4月23近日(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初审单位应该于5月24近日反馈复核结果。 #
8月1日至10月8日递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10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相关部门应该于11月8近日反馈初审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初审结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该于11月23近日(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初审单位应该于12月24近日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家庭所补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均初审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家庭申请人个人资格初审。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过的,不可再度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该重新申请。
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对初审部门作出的初审结果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舍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该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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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配置指标取得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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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个人摇号按照出席摇号的累计次数估算阶梯数。截止2023年12月31日,早已累计的阶梯数不变,即:累计出席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每多出席摇号6次,降低1个阶梯数,以这种推。具有有效残障人专用大型手动挡载客车辆准开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降低1个阶梯数。2023年1月1日起,在原先的阶梯数基础上,每多出席摇号2次,降低1个阶梯数,以这种推。 #
第十五条家庭摇号按照每位家庭申请人的积分估算家庭总积分。 #
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1分。家庭申请人已出席普通小货车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1阶梯加1分;正在轮候新能源小货车指标的,按其近来一次开始轮候的时间距离家庭摇号申请年上一年12月31日,每满一年加1分,往年出席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往年没有出席摇号或轮候的,不加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积分各降低1分。 #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估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估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最多为3代。 #
第十六条家庭申请人与个人申请人同池摇号。家庭总积分分数和个人阶梯数即为该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
第十七条交纳向单位配置的指标和运营小货车指标,2023年度新能源小货车配置指标数目的60%优先向家庭配置,今年度该比列调整为70%,2023年度及之后该比列调整为80%,其余向个人配置。按上述比列向家庭配置后指标有剩余的,一并向申请轮候的个人配置。 #
家庭申请新能源小货车配置指标的,按家庭总积分由高到低排序配置,总积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请人中最早在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的先后排序配置。单位、个人申请新能源配置指标的,根据申请时间先后次序进行轮候。 #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组织指标配置时,公证机构依法现场给以公证,配置结果在指定网站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则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早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家庭摇号中签或则积分排序入选的,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 #
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应该通过指定网站通知家庭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补办亲属关系公证,对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仍不能查明亲属关系的,可自愿申请补办申明公证;但涉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须要补充递交证明材料的,相关家庭申请人应该根据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窗口进行现场核查。 #
公证书可自通知家庭主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递交。指标管理机构核验公证书后,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递交公证书的,视为手动舍弃。 #
第二十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则通过电话形式查询配置结果,小货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自行下载复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发放,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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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申请有效期保留到当初12月31日,在申请有效期内手动转到下一次指标配置,次年须再度递交配置指标申请。在次年3月8近日递交申请并通过初审的,单位申请新能源小货车指标的轮候时间不变;未在次年3月8近日递交申请或未通过初审的,轮候时间不予保留。
家庭申请通过初审后,申请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标的,在申请有效期内手动转到下一次指标配置,申请有效届满后,将对家庭申请资格再度初审。申请有效期内,如因出生或死亡造成家庭申请人人数增减但家庭主申请人未发生变化的,应该变更申请;发生其他变化的应该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均随下一次指标配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家庭总积分重新估算。
个人申请通过初审后北京小客车指标查询,申请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标的,在申请有效期内手动转到下一次指标配置,申请有效届满后,将对个人申请资格再度初审。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重新申请,重新申请随下一次指标配置进行初审。在申请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并通过初审的,个人申请新能源小货车指标的轮候时间不变;未在申请有效期内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初审的,轮候时间不予保留。 #
单位、家庭和个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掉。家庭配置指标申请取消后,家庭申请人的原个人摇号的累计次数保留,原个人申请新能源小货车指标的轮候顺序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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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应该自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补办完成汽车登记手续。逾期未申领完成的,视为手动舍弃。
指标所有人在申领汽车购置税申报、二手车销售收据验证、车辆赠予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该出示真实有效的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
税务部门受理汽车购置税申报时,应该先行查验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二手车收据验证、公证机构申领汽车赠予公证时,应该查验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反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图章。 #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申请补办小货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到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账簿、二手车销售收据、车辆赠予公证书以及其他应该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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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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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转让、报废名下小货车后须要新购置小货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货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货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辆取得更新指标。 #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货车的,在保留一辆的基础上北京小客车指标查询,其余汽车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货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其中,配偶作为受让方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孙辈、父母作为受让方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
(二)与汽车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 #
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由汽车登记所有人或受让方通过指定网站提出汽车变更或转移登记申请,汽车登记所有人和受让方均通过意愿确认后视为成功递交申请。相关部门参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职责分工核查双方的身分信息、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名下本市登记的小货车等信息。递交申请、相关部门初审的时间、流程和规则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
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应该通过指定网站通知申请人。相关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补办亲属关系公证,对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仍不能查明亲属关系的,可自愿申请补办申明公证;但涉及婚姻状况需补充递交证明材料的,相关申请人应当根据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窗口进行现场核查。公证书可自通知相关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递交。逾期未递交公证书的,视为舍弃申请。 #
通过初审的,汽车登记所有人和受让方持核查结果等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汽车变更或转移登记。代办完成后,原汽车登记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须要申请小货车更新指标的,可以在汽车代办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以后按照须要随时递交更新指标申请,不再设置12个月的申请期限。2023年12月31近日,未在12个月期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视为手动舍弃。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转让、报废小货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初审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货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细则》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代办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代办注销登记的小货车,不予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第二十五条汽车代办完成转移、注销登记后,原汽车登记所有人死亡或则单位注销的,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作废,不得由别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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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该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补办完成汽车登记手续。逾期未申领完成的,视为手动舍弃。 #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货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该报废但未申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该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代办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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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货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结案满12个月后尚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汽车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随后12个月内申请小货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手动舍弃。 #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在申请指标时须遵循下列规定并承诺:被盗抢小货车若被寻回,已取得指标仍未使用的,可选择舍弃小货车指标或则舍弃已寻回汽车;已使用指标购置汽车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汽车或则已寻回的汽车中,仅能保留一辆小货车。被舍弃的小货车在转让或则报废后不形成更新指标。 #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结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印小货车被盗抢状态信息账簿,持信息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订承诺书。 #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到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货车指标。
第二十九条持普通小货车指标购置的新能源小货车在转让、报废后,可以申请普通小货车更新指标。 #
第五章监督和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承当初审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该按照本条例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初审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着力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要求履行查验职责代办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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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初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该确保所补报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对所补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位、家庭和个人错误补报申请信息造成的初审不通过等后果,由其自行承当。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小货车指标或代办指标相关公证的、冒用他人名义侵吞小货车指标、虚构汽车报废事实骗取小货车更新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其非法取得的指标作废,五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家庭申请人中有过失的申请人、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已使用指标完成汽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消机动车登记。对于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承诺的,由市经信局负责列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伪造、涂改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护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三条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则承租、出借或则借用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汽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消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五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述用语含意: #
(一)小货车包括大型、微型载客车辆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须要施行调控的车型; #
(二)新能源小货车是指纯电驱动小货车; #
(三)运营小货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货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货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承继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货车不适用本条例。有关机关依法代办转移登记。
夫妇间补办汽车变更登记、离婚析产代办汽车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届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货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执行。 #
因法庭裁定、裁定、调解发生小货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代办小货车转移登记、由外地(区、市)转到本市或其他涉及汽车所有权转移的情形,现机动车所有人需递交已取得的上海市小货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承继发生小货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二款。 #
取得个人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个人死亡的,或则取得单位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单位注销的,其仍未使用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取得家庭小货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其仍未使用的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不含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可由其他家庭申请人共同指定一名家庭申请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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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市中院司法拍卖本市车牌小货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投人须符合小货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持市中级人民法庭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转移登记手续。原汽车所有人不能为此获得更新指标。
二手车流通过程中涉及小货车指标的管理办法另行拟定。 #
第三十六条《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京交发〔2023〕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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