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规出台设10年过渡期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施行办法》近日对外公布。施行办法提出,对于变革前出席工作、改革后离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推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据悉,办法还就交费基数怎样确定、缴费期限怎么认定、退休审批怎么代办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济南市养老保险查询,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编制不规范要先清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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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出,这次颁布的《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施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根据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为目前界定为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对于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出席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出席;仍未出席的,暂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转制到位后划入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仍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济南市养老保险查询,已出席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出席;仍未出席的,暂出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变革到位后,列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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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出,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规范,待明晰工作人员身分后再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列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其中,变革前(2014年10月1近日)早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符合条件可提早或减缓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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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施行方案,符合提早退职或则延长退职年纪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早或则减缓退职,以其实际交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职年纪的人员,应该继续参保交费至减缓退职届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交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交费。待即将代办退职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