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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2023-10-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工信部为了响应资质变革,深入推动建筑业“放管服”,杭州、上海等4个试点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于2023年6月30近日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3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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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年初,工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举办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南京、上海、浙江、海南被选为第一批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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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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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3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盖章。 #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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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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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3年6月30近日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3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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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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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估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止65周岁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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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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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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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友咨询工信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和延续注册有关问题,以下是工信部的回复: #

问题: #

工信部于2023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举办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及相关延续注册的相关问题,如在2023年7月1近日不进行延续注册,相应专业会失效。我想请问以下问题:1、我于2023年于2023年通过一级建造师相关专业考试,并且本人因工作缘由未曾进行相关专业的注册,请问一下这些情况证书是否会失效?2、一级建造师如何样进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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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

1.我部于1月27日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5号)2024中国建造师网注册查询,文件明晰了试点地区自2023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通过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在此条款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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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目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除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58号)的有关要求,自行选择出席社会机构或企业自己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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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造师网: #

广州、上海、浙江、海南4个试点地区已举办延续注册,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延续注册。目前仍未举办延续注册业务的省份,注册有效期已满的,注册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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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网友咨询关于非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问题,以下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此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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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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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期正式到期,延续注册需继续教育,请问长沙一级建造继续教育由哪家单位主持进行,哪些时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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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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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您的来信函告。就您咨询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问题现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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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不是试点省份暂未举办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24中国建造师网注册查询,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办法将做出相应调整。为做好近日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修订过渡期间注册建造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许可【2023】70号),该通知明晰:1、注册建造师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暂继续有效。2、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时,暂不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条件。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下发后,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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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未下发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修订过渡期间注册建造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许可【2023】70号)执行。 #

注意:各省市相关文件可能不一样,可向所在地住建厅咨询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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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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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

为深入推动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深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27号),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举办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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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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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举办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举办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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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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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

1.自2023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订(具体样式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盖章。 #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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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3年6月30近日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3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做出承诺。 #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估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止65周岁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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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帐号,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帐号信息泄漏所形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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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入政务平台步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期限。电子证书使用期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期限截至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至日期或满65周岁当天为准。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度确认使用期限。 #

(三)一级建造师复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

(五)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更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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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纸质注册证书丢失、污损或个人信息更改等须要重新领取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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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陆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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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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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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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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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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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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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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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

附件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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