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布“612穿越事件”第四份公告

17日午间,广东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布了关于“612穿越风波”有关情况的第四份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
7名登山者违法登山穿越成都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核心区并造成一人丧生的风波(以下称“6·12穿越风波”),导致了社会广泛关注。6月16日,该风波搜救、调查、处置、善后等工作均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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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发过程还原
经公安机关调查查证,2023年3月,秦某甲(男,河北籍)在某户外峰会发表内容为国庆登山“大雪塘”的贴子,并留下个人陌陌,至5月,杨某(男,河北籍)、廖某甲(男,河北籍)、李某甲(男,河北籍)、石某(女,辽宁籍)、陈某甲(男,河北籍)、王某甲(罹难者,女,四川籍)相继与其联系,5月15日,秦某甲等人确定登山组队人员,石某构建名为“端午大雨塘”的陌陌群,商议登山时间、集合地点、徒步路线等。7人以笔名相称,其中,石某与罹难者王某甲相恋两年多,秦某甲与王某甲共同参与过几次登山活动,其他4人与王某甲互不相恋。
根据计划卧龙保护区,7名登山者于6月6日晚18时许在上海集合后包车抵达卧龙,晚21时50分许破坏防护栅栏步入邓生区域卧龙保护区,拟于6月12日从邓生沟返回。6月11日下午13时许,7人相继出发,拟攀越海拔4890米左右的某垭口并在该垭口谷底扎营,15时至16时,遭到狂风阴雨天气,按照公安现场勘察,疑因路线选择不当以及风大雨急引起王某甲不慎失足坠亡。因为都是单独行进,无人发现。昨晚20时许,其他人先后攀越垭口,因体力缘由,间隔300米左右分两处露营,6人均以为其在另一处营地,直到6月12日起床汇合时才发觉失联,经搜救发觉其倒在垭口下方(海拔4806米左右)的流石滩,并已获救,随后报案,并通知了其家属。
6月12日凌晨5时许,卧龙镇分局接到甘孜州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接报后,干警联系上报案人廖某甲并确认了6人身体状况正常,查询核对了殉职者身分,随后我们布署搜救及善后等工作。 #
6月13日上午,在与罹难者家属协调后,舟曲县公安局刑侦支队、卧龙公安大队4名警察组成的现场勘察组和14名居民一起抵达事发地,6月14日下午11时许抵达报案地点,但未看见6名登山人员。12时30分确认,因缺乏食物,两名登山人员返回事发地点等候,另4人向上山邓生沟方向返回。此后,公安干警和居民继续抵达事发地点,我们则组织公安和医护人员抵达邓生沟口接应下山的4名登山人员。晚上14时左右,公安干警和居民抵达事发觉场,寻找发觉了殉职者尸体,17时许公安干警完成现场勘察,丧生者尸体朝山下起运。19时许,山下接应到4名登山人员,在补充食物、卧龙镇卫生院复检确认身体状况均良好后,公安依法进行了寻问。同时,山上反馈运送尸体体力消耗较大,又抽调了4名居民冒雨上山接应。23时许,调查组公安干警与另两名登山人员安全返回。
6月15日,公安部门完成调查问询,结合现场勘察,依法做出了意外死亡的推论,得到了罹难者家属的认可。同时,对6名违法登山穿越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当天晚23时许,6人自行离开卧龙。6月16日早上11时,丧生者尸体运送下山,公安、村民和相关部门协助罹难者家属认领了尸体并完成善后处置工作。 #
二、调查处罚情况 #
经公安机关调查查证,秦某甲等7人均明晰知晓穿越地点是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且严禁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逃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晚步入,最终引致惨剧发生。
鉴于秦某甲、杨某、廖某甲、李某甲、石某、陈某甲、王某甲(获救者)等7人未经批准,违法步入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和核心区、并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细则》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步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须要,必须步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该事先……”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举办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须要步入……”之规定,卧龙森林公安机关对秦某甲、杨某、廖某甲、李某甲、石某、陈某甲等6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细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勒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据不怜悯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金……(二)未经批准步入自然保护区或则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之规定,卧龙森林公安机关对该6人给与每人5000.00元的林业行政罚金处罚。该6人均表示接受处罚、铭记教训。鉴于王某甲已死亡,不再对其行政处罚。上山运送尸体及在卧龙的善后处置费用,目前暂由殉职者家属全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