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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啥?教你一招分清普通和特别规定

2026-09-1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在深入探究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的特性以前, 我们最先都得去领会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而言, 它是致使行政这一主体针对特定的个体或者事情, 则就特定的相关事项而作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然而抽象行政行为却并非如此, 它是一种把普遍的、并非特定的人或者事情当作行为对象, 并且具备普遍效力以及持续性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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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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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国家行政权运作体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相区别, 因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 它是行政主体基于自身所拥有行政职权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像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这种情况, 是由国家交通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

2、对象具有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制度大全抽象行政行为把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当作行为对象, 也就是说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 并非特定的人或事, 一项交通法规规定所有驾驶者在特定区域内必须遵守限速规定, 并非仅仅针对某个特定驾驶者, 是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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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存在普遍性以及持续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备普遍效力, 它对于某一类人或者事有着约束力, 一项环境保护法规对所有企业都会产生约束力, 不管企业的规模是大还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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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规则这一行为, 其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和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能分成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这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 指的是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 其具有这样的特征, 即不会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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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分析 #

1、对象具有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把普遍的、并非特定的人或者事当作行政对象, 也就是说, 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者事, 而不是特定的人或者事。 #

2、效力具备普遍性以及持续性,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普遍的效力, 它针对某一类人或者事拥有约束力, 而且其效力存有持续性。 #

3、抽象行政行为中具有执行性质的那种: 是为了去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从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 它所具备的特征是不会创设出新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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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

调整范围不同 #

1、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特定的。 #

2、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 其所规范的事项, 是不特定的, 并且, 针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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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反复适用 #

1、专门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行为, 仅在针对那特定的人时, 有一次有效的特性, 对于其他的人而言, 不存在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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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能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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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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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特定的人, 进行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的事, 直接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

2、制定规则这一行为, 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 它会间接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此即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 #

1、普遍约束力体现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适用的行政规则, 以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约束对象并非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 也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事件, 而是针对所有受该规则影响的群体, 以及未来的不确定对象。 #

2、没有针对特定对象的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并非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 也不是针对某一件特定的事, 而是面向广大的公众, 又或者是面向某特定的一群体。 #

3、对象具有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把普遍得、并非特定的人或者事当作行政对象, 也就是说, 它针对的是某一种类的人或者事, 并非特定的人或者事。 #

4、效力具备普遍性以及持续性,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普遍的效力, 其规定与规则适用于全部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管理对象, 持续的时间长, 对于后续的行政行为具备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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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呈现出来的是准立法性的特质模样, 即这般的状况,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展现制定规则的行为表征。与立法行为存在着类似的情形, 有着相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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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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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遍性存在于群众之中: 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 是普遍适用状态下的行政规则以及规章制度, 其约束对象并非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个人, 也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事件, 而是所有受到该规则影响的群体, 或者是未来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对象。 #

2、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具备普遍及持久的特性, 一旦该行为被制定出来, 并且予以公布, 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公众, 都必然要遵守其规定。 #

3、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和制定规则的行为不一样, 制定规则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 它有别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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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着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把普遍的、并非特定的人或者事当作行政对象, 也就是说, 它所针对的是某一种类的人或者事, 而并不是特定特定个别之人或者孤立的单一之事。 #

5、就效力而言, 存在普遍性, 还有着持续性, 抽象行政行为这一行为具备普遍的效力, 并且其效力呈现出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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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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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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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里行使职权, 该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针对特定的事项, 作出关乎该行政相对人 , 也就是关于该行政相对之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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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行政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会制定行政法规, 会编制规章, 还会出台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 而把进行这一系列行为的举动称作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自身是一个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同的理论概念。 #

区别 #

1、存在区分, 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乃是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 然而, 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 却是普遍适用的规则以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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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特征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展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行, 其目标旨在达成国家的行政目的, 然而抽象行政行为属于一种制定规则的举动。 #

3、实施行政行为之时, 主体存在差异: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主体乃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仅仅能够是国家最大的行政机关和地方各个层级的立法机关。 #

4、关于对象是不是特定的情况: 具体行政之为产生约束作用针针对的对象呈现出特定的特性;另一边, 那个抽象行政行为所具备的约束对象展现出不是特定的这种情况。 #

经过上面的分析, 我们能够看得出, 存在着显著差别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于概念, 于法律特征, 于实施主体还有于对象这些方面, 明白知晓这些差别对于我们更优地领会以及运用行政法具备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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