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户工薪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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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农户工薪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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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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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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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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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 #
中国人民建行长春支行
中国建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
中国建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广州高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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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长江河务局 #
中国民用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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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
青海省农户工 #
薪水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农户工薪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提高保障农户工薪资支付工作数字化、智慧化水平,促进保障农户工薪资支付制度落实,保障农户工按量足额获得薪水,按照《保障农户工薪资支付细则》《山东省〈保障农户工薪资支付细则〉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户工薪资专用帐户管理施行条例》《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户工薪资保证金管理施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子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潢家装、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合称工程建设项目)。 #
按规定开立农户工薪资专用帐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该列入监管平台管理;免开农户工薪资专用帐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省可依照实际情况列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条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工资专用帐户、工资保证金、工资领取等信息,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农户工薪资支付链条全过程动态监管。采用“政府+服务商+金融机构”的模式,由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金融机构提供支持。 #
第四条监管平台管理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我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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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建行长春支行等有关部门不断丰富监管平台功能,拟定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并动态更新,推动联通端建设及应用,支持各省个性化、本地化需求。 #
第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网路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监管平台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提升风险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使用自建监管系统的地区,应该根据本办法规定施行管理,根据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同步做好技术改建等工作,确保各项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并结合系统升级等时机逐渐过渡到监管平台。 #
第二章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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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建行长春支行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指导、调度督促、安全保障等工作。 #
第九条各省应该明晰市、县(市、区)监管平台管理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牵头责任,负责监管平台管理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做好监管平台农户工薪资保证金信息归集及相关预警处置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监管平台项目建卡及信息确切性初审,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帐户等信息归集及相关预警处置工作。人民建行、银银监部门负责对农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做好有关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数据归集等工作。发展变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相关工作。 #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明晰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监管平台加大对追讨农户工薪资矛盾的排查和调解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处纠纷。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应该根据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该依托监管平台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督促分包单位强化劳动用工管理。总包单位及其他有关承建单位应该配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做好监管平台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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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数据归集
第十二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本领域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列入监管平台管理,自施工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在监管平台建卡,按照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协议等采集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项目类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基础信息,据实实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信息,并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承建单位的管理。 #
分包单位应该自施工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卡,并在项目建卡后及时将相关承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归集至监管平台。 #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该按规定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分包单位应该按工程建设项目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代办、索赔及工程款支付等信息资料归集至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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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分包单位等应该构建农户工实名制管理表册,以真实身分信息为基础,采集步入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户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确切完整记录农户工工作岗位、劳动协议或用工书面合同签署、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及时查证、实时更新,并将相关信息即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
分包单位等应该筹建进上场门禁系统,按规定配备身分信息采集、生物辨识考勤等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户工等人员进上场进行生物辨识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该采用联通定位、电子栏杆等技术施行考勤管理。分包单位等应该规范使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备,强化电子考勤管理,确保实名制管理各项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相关设备供应商应该根据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传输数据,配合分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应该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农户工薪资专用帐户,根据施工协议约定设置人工费用筹措比列及估算方法,通过农户工薪资专用帐户按量足额领取农户工薪资,并将农户工薪资专用帐户、人工费用筹措、农民工薪资领取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施工协议约定于每月10近日将人工费用足额筹措至分包单位农户工薪资专用帐户,保障农户工薪资按量足额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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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行应该按规定将农户工薪资专用帐户开立、使用、撤销及人工费用筹措、农民工薪资领取等全量数据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应该按规定将农户工薪资保证金储存、减免、使用、返还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交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应该将农户工薪资保证金全量数据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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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职责对归集至监管平台各种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对,发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第十八条监管平台逐渐与全省农户工薪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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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预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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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监管平台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帐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施行检测并及时预警,设置预警类别,按照风险程度界定预警等级,推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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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交行北京支行等有关部门逐渐完善建立预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扩宽检测预警渠道,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各承建单位应该根据各自责任和期限要求处置化解预警信息,剖析形成预警的缘由,采取有效举措,防治和降低预警信息形成。 #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职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对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以督促整改,实现预警信息动态清零,防治和降低有关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
预警信息经查证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民建行及其分支机构、银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等应该根据《山东省〈保障农户工薪资支付细则〉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明确的职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以处理处罚,并按规定列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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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将相关违规违法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发布,便捷相关主体查询。 #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职责依托监管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户工薪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施行全过程监管,并对下级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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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变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应该及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举办多部门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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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将监管平台应用及预警处置等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测、欠薪案件线索取缔等相结合,发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提高监管平台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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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构建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调度和剖析研判,定期通报监管平台管理应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举办分级分类培训,提高监管平台应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应该强化对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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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应该依法依规采取技术举措和其他必要举措,保障监管平台稳定运行和网路数据安全,维护网路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及相关主体应该依法依规搜集、使用相关数据,不得私自存留、使用、泄露或则向别人提供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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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责任追究 #
第二十九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建卡或建卡基础信息不确切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导致不良影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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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相关建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监管平台应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人民建行及其分支机构、银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举措。 #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违背本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该督促其及时整改;造成追讨农户工薪资引起不良影响的,除依法依规给以行政处理处罚外,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
第三十二条对违犯本办法规定引起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
第三十三条监管平台相关主体违背网路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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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可依照本办法拟定具体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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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户工薪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9号)同时废止。 #
主送: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变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建行各省中心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银监大队,中国高铁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沿黄各省河务(管理)局,四川各航空企事业单位(含机场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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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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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印发 #
校核人:李光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