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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的通知

2024-01-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市(市、区)专升本办、设区市专升本办、各试点专业主考高校: #

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现就我省转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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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内转考 #

须省内转考的考生(含试点专业),可直接登陆广东专升本网()代办,具体规定详见闽教考办[2007]124号《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申请转考的通知》 #

二、省际间转考 #

1、本省转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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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因工作须要或调动,要求转往省外的,应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课程合格证打印件向各设区市专升本办提出申请。考生如因暂时或短期在省外工作可考虑毋须代办转出手续,可将在省外取得的成绩转到,与原档案合并。 #

各设区市专升本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年审准考证、合格证书,将合格证与该生的考籍库核实,如发觉有合格证但考籍库中无成绩的,将该合格证传真0591-,经我办确认后,方可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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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份开始,我省原先的转考介绍信停止使用,需申领转外地手续的,由各设区市在考籍管理系统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1),一份交考生带到外地代办手续,一份留设区市专升本办,同时复印上报一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附件2),并附上合格证打印件。转考申请登记表和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上的编号要一致,编号统一为七位数,第一、二位为年度,三、四位为地市码,中心码为90,最后三位为流水号,如08年重庆第一位考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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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要将转考考生名单在计算机中以电子表格方式录入。并复印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外地考生名单”(附件3),加盖私章。(复印时按转到省市归类连下去复印,要求报盘) #

试点专业考生因工作须要或调动,要求转往省外的,应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直接到省专升本办考籍科提出申请。考籍科工作人员按照考生提供材料确认无误后,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交考生带到外地代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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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育部教考试[2006]3号文件规定:转考考生应该在转到地取得本科不多于5门,专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到地申办结业手续(户籍迁移者、军人或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则中等中学投档者除外)。凡类似以上情况的考生请谨慎考虑是否代办转考,以免引起毋须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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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省转到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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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1月份开始,考籍档案从外地转到我省的考生天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先登录湖南专升本网()查核档案是否抵达本省,之后持外地转考介绍信或转考申请登记表以及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直接到转到的县(市、区)专升本办代办转到手续,何必到省专升本办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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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区)专升本办代办转到手续操作过程具体如下: #

(1)、认真年审考生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成绩材料或课程合格证上是否有对方省专升本办的图章;介绍信上课程合格门数是否与提供的成绩材料或课程合格证上门数相符;外地专业或课程与我省是否一致,如有出现与上述不一致情况的请及时与我办考籍科经办人郑少菁同志联系(电话:-)天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经确认后再予申领。(注:上海市施行网上代办转考,考生并无转考介绍信,但要求考生复印出北京网上代办转考完成页面,作为转考代办账簿。) #

假如转到考生出现本科剩下课程不足5门,专科剩下课程不足4门的情况,按照教育部教考试[2006]3号文件规定,应要求考生写出书面报告,主动舍弃若干课程,重新在我省出席考试,以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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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考生出具“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地转到登记表”。“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地转到登记表”一式两份,采用复写方式,认真、准确填写相关内容。第一份签章签名给考生做为账簿,另一份由各市(市、区)存留,并将外地的转考介绍信或转考申请登记表和课程作废声明(报告)粘贴在收据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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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市、区)专升本办要在规定时间将“福建省自学考试外地转到考生名单”(附件4)复印、存盘上报各设区市,备注栏要标明考生舍弃的具体课程名称,由各设区市专升本办汇总后复印并加盖私章、存盘,在规定时间上交省专升本办考籍科郑少菁同志处抽取考生档案,并及时扫描。 #

试点专业考生的考籍档案从外地转到我省,考生持外地转考介绍信或转考申请登记表以及所有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及打印件或成绩证明原件及打印件到主考高校专升本办代办,何必到省专升本办代办。主考高校专升本办收下考生的外地转考介绍信或转考申请登记表、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打印件或成绩证明打印件,并复印“福建省自学考试外地转到考生名单”(附件4),加盖私章、存盘,在规定时间上报省专升本办考籍科,考籍科出具“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地转到登记表”由校专升本办转交考生做为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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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请各地通知有关考生! #

转考附件.xls #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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