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培训学校财务新规,学员选校更放心
教育部办公厅所发通知,涉及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还有财政部办公厅,还有科技部办公厅,还有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还有体育总局办公厅。 #
教监管厅函〔2023〕2号
各省的教育厅(若为自治区则是自治区的教育厅,直辖市则为直辖市的教育委员会),各省的财政厅(自治区的财政厅,直辖市的财政局),各省的科技厅(自治区有科技厅委局,直辖市有科技局委局),各省的文化和旅游厅(局),各省的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了深入地贯彻以及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的《关于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以及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在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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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
2023年3月14日 #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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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所以制定本办法,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来进行的。 #
第二条 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其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其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开展属于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本办法并不对其适用。
第三条 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其一,要坚定不移且强化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其二会计证培训学校,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执行,秉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其三,应规范资金运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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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在于,其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以此规范机构经济行为;其二,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针对所有业务收支等施以预算管理;其三,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其四,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活动秩序;其五,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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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
第五条 机构要构建起完善健全的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以及监督的制度,还要设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于本机构的财务工作以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
第六条 机构要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针对实际发生的多样经济业务事项开展会计核算,去填制会计凭证,进行登记会计账簿的操作,还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一个机构,要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才行,要是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的条件,那就得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那些没设置财会部门,或者没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去委托经过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来代理记账。
第八条 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资金筹集 #
第九条 按照机构章程之内、设立协议之中承诺的,出资方式,并,金额,以及,时间,机构举办者(出资者也就是设立人,同一个意思,后面就这样表述了),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等规定,按时,并且,足额地去履行出资义务。就举办者投入到机构的资产而言,机构可相应获得法人财产权,对于受赠的财产,机构对其也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且,针对培训积累部分,机构同样享有法人财产权。 #
在上市公司方面,其不被允许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同时也不可以借助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途径去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就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而言,外资不得以兼并收购,或者受托经营,或者加盟连锁,或者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去实现控股,或者参股。 #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之后,举办者不可以用任何一种方式抽逃出资,负责人不可以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办法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实际控制人同样不可以这样做。 #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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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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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具备设置财会部门资格或者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需要构建起完善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依据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划来定,结合举办者投入的计划,再考量培训业务的实际状况,从而合理地去编制预算或者弄出资金使用计划,并且针对业务收支等方面开展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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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由财会部门,或者专职行使会计职责的人员,对机构的各项收费予以管理,同时展开会计核算,严格禁止设立“小金库”,严格禁止在既定账目之外另行设账。 #
涉及培训收费的合同协议一旦签订,业务部门或者人员需要即刻把合同等相关材料提交给财会部门,以此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并且要妥善进行保管。
第十三条 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可填开和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内容,不能以举办者或其他类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许以收款收据等“白条”去替代收付款凭证。 #
第十四条 预先由机构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包含以现金形式收取的部分,都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该机构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不能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来收取培训费用。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开展全额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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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
第十五条 机构预先收取的那笔培训服务费,理应按相应规定当作负债去进行管理,之后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其确认为收入,绝对禁止提前或者推迟去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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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机构需要全力运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相关信息,清晰确定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对于涉及培训退费的情况,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使退费流程顺畅无阻,及时返还学员剩余的培训费用,以此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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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机构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加强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首先机构要严格进行费用管理,接着要想办法优化支出结构,然后融资所得收入以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当主要地被用于培训业务。 #
第十九条 机构需去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要明确决策的程序、方式以及规则。对于大额支出而言,还应当订立合同,要明确双方所具备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明确针对违约责任。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
第二十条 机构要构建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并规范资产购置、资产使用以及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管理,以此维护资产安全且完整。在机构存续的时间段之内,任何的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可以截留、不可以私分、不可以挪用又或者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存续期间是不可以对外提供担保的会计证培训学校,也不可以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之类的东西。
第二十一条 机构申请得到的贷款,仅限于用于其自身的发展。举办者不可以将自身债务,转移到机构身上。负责人不可以把个人债务,转至机构。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将自身所欠债务,转嫁至机构。并且,机构不可以对举办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机构不可以对负责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机构不可以对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需要构建起风险预警相关机制,以合理地对本机构的负债规模加以把控,进而改善债务结构,规避财务风险。一旦机构生发了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就应当及时朝着地方所明确规定的主管部门呈现报告情况。 #
第六章 收益分配 #
第二十三条 非营利性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净资产的使用,其净资产的分配,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去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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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可以从培训机构那里进行分红,不可以取得回报,也不可以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四条 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利润的分配,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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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当机构举办者发生变更,或者机构进行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的时候,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财务清算,要对机构之中的资产、负债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展开全面清理,还要编制财产目录以及债权、债务清单。 #
第二十六条 假设是机构自己所要求的终止办学这种情形,那么就由该机构来组织进行清算;要是属于被审批机关予以撤销的状况,那就由审批机关去组织清算,且机构必须依法配合审批机关来开展清算工作;倘若因资不抵债而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就要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清算。另外,在清算时段不得开展和清算亳无关联的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当机构终止之时,在清算财产支付了清算费用之后,要依次去清偿应退给学员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了,还要去清偿应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工资,以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另外还要去偿还应偿还的其他债务。 #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清偿上述债务之后,所剩余的财产,应当依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是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或者用于其他教育公益事业,却不得投入任何营利性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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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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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首先,机构起码得出于每个会计年度就此结束之时这一情况,去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次,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这个时间节点,借助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系统,最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去上报这份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设有相关职能的机构,对于会计凭证,以及会计账簿,还有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的会计资料,应当去建立起档案,并且要妥善地进行保管。该机构所涉及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及销毁办法,要依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当中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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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机构得构建起内部审计以及审计公示的机制,于每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际,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开展审计工作,并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朝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
第三十一条 机构需要构建起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再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制度,还得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财务信息,并且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机构要是和关联方开展交易,那就得依照公开的原则,遵循公平的原则,秉持公允的原则,合理地确定价格,规范地做出决策,绝不能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能对机构利益带来损害,更不能侵害从业人员权益以及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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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需构建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把关联交易情形依照规定去予以披露。县级以上地方的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 #
前款所讲利益关联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的理事,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的监事,是指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存在那种可能导致校外培训机构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制度大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体育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科技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经济活动,采取随机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或者重点抽查等方式,也能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情况、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该办法自印发当日起开始施行,其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由财政部负责,由科技部负责,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由体育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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