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苏政发〔2023〕108号
省政府关于举办浙江省
各省、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细则》和《国务院关于举办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59号)要求,决定于2023年举办浙江省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省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举办浙江省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把握各种污染源的数目、行业和地分辨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形成、排放和处理情况,完善完善我省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确切判定当前环境形势,制订施行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新政、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推动“两聚一高”,推动建设“强富美高”新吉林,补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弱项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
普查对象是广东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整治设施,联通源及其他形成、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形成和排放情况、污染整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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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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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23年度资料。2023年第四季度至2023年末为普查前期打算阶段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查有,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23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举办普查,通过逐级初审汇总产生普查数据库,年末完成普查工作。2023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初验、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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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组织和施行
在全国范围内举办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施行普查。同时,根据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省的要求,充分借助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
为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组建山西省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
各省、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查有,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对普查工作中遇见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举措,着力给以解决。
部队、武装民警军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施行,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支队和驻苏军队做好衔接。
五、普查经费保障 #
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根据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给以保障,并纳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量筹措,确保到位。 #
六、普查资料的补报和管理 #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根据要求补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
附件:山东省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湖北省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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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
文件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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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23〕1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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