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查有,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三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额降低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举办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省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把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举办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种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构建完善各种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订经济社会新政提供根据。抓好全省污染源普查,确切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定环境形势,科学拟定环境保护新政和规划;有利于有效施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额控制计划,着力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升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强化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资源节省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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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
普查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含量、污染整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种植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整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整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末,举办普查的前期打算工作,重点搞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建立,举办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举办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末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初验、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
四、普查的组织和施行
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施行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见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举措,着力给以解决。
为了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组建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施行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测,并会同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剖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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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筹建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依据污染源普查的特性和要求,认真组织施行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
五、普查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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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查有,并纳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量筹措,确保到位。 #
六、普查资料的补报和管理 #
凡在我国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这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量、如实地补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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