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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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增值税暂行细则》及其施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农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地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农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地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农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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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出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农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 #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农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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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
(二)预征计征根据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申报缴纳农地增值税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计征根据: #
方法一:
农地增值税预征计征根据=预收款-应缴纳增值税税金
应缴纳增值税税金=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产率)×增值税预征率 #
方法二:
农地增值税预征计征根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产率)
二、关于农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是农地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方法。不能查账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方式和次序依次进行核定。
(一)核定收入
纳税人存在出售房地产成交价钱显著过低且无正当理由,或则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钱核定出售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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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交纳项目 #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办农地增值税清算所附带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账簿、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则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或参考指标,也可按照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具的评估报告四川地税发票,结合房子结构、用途、区位等诱因四川地税发票,分项或整体核定上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并据以估算交纳。 #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钱及买房收据,但能提供取得房产时的司法裁定文书、房管部门备案价钱,或通过查询上手税费或收据信息等方法,能查实原取得成本的,可按原取得成本,从取得年度起至出售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定估算交纳。纳税人取得房产时收取的税费,能提供税费完税账簿的,准予作为“与出售房地产有关的税款”予以交纳,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出售房地产,取得农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符合据实交纳条件的,按农地取得时当地同级别农地基准地价核定估算交纳。 #
(三)交纳项目未能核定的,按照销售收入与核定征产率核定征收农地增值税(出售农地使用权除外)。
三、施行时间 #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重庆省财政厅关于农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成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更改)同时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的,不作溯源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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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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