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变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建,增加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省统一的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四川省税务局发票查询,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以下简称“全电收据”)出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收据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结合前期全电收据试点地区工作举办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在广东省举办全电收据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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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今年5月10日起,广东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宁夏自治区、上海市和江苏省(不含上海市,下同)的部份纳税人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收据,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收据”字样的全电收据、带有“普通收据”字样的全电收据、增值税纸质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收据(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
二、全电收据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收据相同。其中四川省税务局发票查询,带有“增值税专用收据”字样的全电收据,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收据相同;带有“普通收据”字样的全电收据,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收据相同。 #
三、全电收据由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收据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卖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机型、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产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小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竞购、光伏竞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课税等)的,电子收据服务平台提供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收据款式,纳税人应根据收据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收据。全电收据式样见附件。 #
四、全电收据的收据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阴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收据出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次序编码等信息。 #
五、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收据密码区不再展示收据密文,改为展示电子收据服务平台赋于的20位收据号码及全省增值税收据查验平台网址。 #
六、四川省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收据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收据。据悉,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电邮、二维码等方法交付的全电收据。 #
重庆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收据”字样的全电收据、带有“普通收据”字样的全电收据、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收据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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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省增值税收据查验平台()查验全电收据信息。 #
八、纳税人以全电收据报销进帐归档的,根据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九、纳税人应该根据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收据,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测。税务机关依法强化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严打涉税违规犯罪行为。 #
十、本公告自今年5月10日起实施。 #
特此公告。 #
附件: #
全电收据款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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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今年5月5日 #
链接:相关新政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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