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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备考之经济法概论(二)

2010-05-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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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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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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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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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特别行政区法律; #

  (7)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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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8)国际条约 #

  注意: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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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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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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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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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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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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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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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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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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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

国际条约、协定 #

国家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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