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答疑笔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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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房地产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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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什么有的时候用5%计算开发费用,有的时候按照10%计算开发费用? #
【回答】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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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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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
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
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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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解释1】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解释2】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
【特别提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 #
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
【相关链接】(1)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扣除。(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例题·单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 #
A.1500万元 B.2000万元 C.2500万元 D.3000万元 【答案】D 【解析】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10000×10%+10000×20%=3000(万元)。
2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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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土地增值税。 #
【解释1】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
【解释2】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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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转让和出让怎么区别? #
【回答】出让一般针对的是一级市场,转让方是国家;转让针对的是二级市场,转让方不是国家。国家将土地转让给甲,这个是一级市场的转换,是出让;甲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或者个人,这就是二级市场的转让。 #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
A.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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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城市房地产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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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D.国有企业房地产的交换并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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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
【解析】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2、偷税和逃税什么区别 #
【回答】逃税是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偷税是纳税人采取隐匿事实、伪造账目,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 #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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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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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外商投资企业都缴纳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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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不缴纳的税费只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的税种只要涉及到就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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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在银行汇票中有出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怎样理解?能否举例? #
【回答】在实际操作当中,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办法确认最终交易完成金额的多少,所以会出现开出汇票的时候按预估数字开具,实际结算的时候数字少于预估数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结算小于出票金额,多余部分退还出票人。 #
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例题·单选题】当银行汇票上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时,应该( )。 #
A.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
B.以两种金额中较小的一种金额为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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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为付款金额 #
D.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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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p#分页标题#e# #
【解析】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
25、单位卡是否可以透支?P291页,下面第1点和第3点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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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第一种条文中的单位卡是借记卡,所以不可以透支。第三点中的单位卡为贷记卡,所以可以透支。 #
【例题·多选题】在下列有关银行卡的事项中,符合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是( )。 #
A.申领单位卡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
B.贷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C.同一信用卡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10万元 #
D.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答案】ABD #
【解析】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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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考生应重点掌握银行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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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追索通知超过3天,不丧失追索权,但超过提示付款10天的要丧失追索权。但是又说,追索超过3天但小于6个月仍能追索。这似乎有矛盾呀,10天以后已经丧失追索权,那么10天到6个月之间肯定就不能追索了呀?我很不理解··· #
【答案】持票人对其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所以发出追索通知超过3天并不丧失追索权。只是应当对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例如持票人甲的票据7月1号到期,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天,甲于7月15号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假如甲于7月3号提示付款,而乙银行拒绝付款,则甲可以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行使首次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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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提问1】请问老师,对于超过提示承兑期限、超过付款期限、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分别丧失哪些票据权利? #
【答案1】
(1)票据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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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3)票据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提问2】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与超过提示付款关于追索权方面有什么区别,能详解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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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2】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对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28、请问再追偿时的范围是不含“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还是“只含发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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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再追索的范围包括已偿的全部金额,所以,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应该包含在内。而发出通知的费用是被追索人在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也应包含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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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于2007年4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乙为保证人。B于4月15日提示承兑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该汇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于7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E应如何行使追索权。(见图) #
【解释】正确解答此题的切入点是:(1)确定票据种类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2)找到几个关键时间:①提示承兑时间:出票日起1个月。即2007年4月10日至5月10日。②提示付款时间:到期日起10日。即7月15日至7月25日,考生应注意:这里必须从提示承兑日(4月15日)起找到期日,而不是从出票日(4月10日)起找到期日。③发出追索通知时间:收到拒绝证明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日。即7月20日至7月23日。④行使追索权时间:E可向A、B、C、D、甲、乙追索。E向C追索:是首次行使追索权,期限为取得拒绝证明之日(7月20日)起6个月;C向B追索:C代为清偿后行使追索权,是行使再追索权,期限为清偿日起3个月;B向A追索:B代为清偿后行使追索权,不是行使再追索权,而是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自到期日起2年。即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7月15日。
29、既然失票人丢失票据,那一定知道付款人啊,公示催告定义中说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其中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谁?申报权利是什么权利?
【答案】如乙将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的票据丢失了,跑到人民法院说“我的票据丢了,请法官大人判决付款人在我没有票据的情况下把票款付给我吧”(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凭什么相信甲?法院会想,是不是乙已经将票据转让给丙了,又后悔所以才来申请公示催告的。 #
但是,丙到底存不存在呢?乙也许会给一个票据的复印件,但上面绝对不会显示出来已经背书给丙了(乙又不傻),法院也可以找甲,可以甲只能证明自己开票给乙了,至于乙有没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甲是无法知道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能确定这张票据确实是由甲开具给乙,但是无法确定乙是否已经将该票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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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这里说的是“丙”,但是丙到底具体是谁呢,法院并不知情,是一个不确定是否存在的第三人,如果丙真的存在,那么乙就不是这张票据上的权利人了,丙才是持票人,如果法院把票款直接判给乙了,侵害的是丙的利益,因此丙是个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是自己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30、【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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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答案】BCD
【解析】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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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挂失止付,关于银行汇票所指,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这是二个并列条件吗,需要二个都要有,还是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p#分页标题#e# #
【答案】填明现金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是都需要有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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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判断题】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
【提问】没有乙的代理受权,却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
【答案】是由甲承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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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
32、伪造、变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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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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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造的方法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
(3)伪造和变造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