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财会考试 > 中级会计职称 > 专业辅导 >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2)

2011-07-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2)

#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

【考点复习】公司的登记管理(P36)

#

1.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

4.一般来说,公司设立时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

5.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

6.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