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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6)

2011-07-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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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P104) #

1.债权人的权利限制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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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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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考点复习】入伙与退伙(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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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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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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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该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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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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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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