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4)

【考点复习】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P96) #
1.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复习】合伙事务执行(P99)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
(2)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