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3)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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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普通合伙企业(P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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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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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
(1)有2个以上合伙人。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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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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