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2)

【考点复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P89) #
1.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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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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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务管理 #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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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
【考点复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90) #
1.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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