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5章(3)

【考点复习】承诺(P214)
(1)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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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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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考点复习】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P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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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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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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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