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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5章(2)

2011-07-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5章(2)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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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合同订立的形式(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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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考点复习】格式条款(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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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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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考点复习】要约(P212) #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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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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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5)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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