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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16)

2011-07-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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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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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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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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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③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④合作企业的解散;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⑥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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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

【考点复习】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P142) #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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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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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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