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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07-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源自|工信部官网、建筑业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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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工信部办公厅公布《关于召开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告》,在上海、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举行第一批试点工作。 #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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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3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详细样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订(详细样式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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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试点其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领取。 #

(二)举行一级建造师沿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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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3年6月30近日提出沿袭注册申请(详细步骤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0欧盘提出沿袭注册申请。自2023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沿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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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沿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状况做出承诺。 #

3、准予沿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起估算。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止65周岁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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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告 #

各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

为深入推动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深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27号),逐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举办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沿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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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举行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举行状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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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内容 #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

1.自2023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详细样例及说明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电子证书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订(详细样式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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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试点其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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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行一级建造师沿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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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3年6月30近日提出沿袭注册申请(详细步骤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0欧盘提出沿袭注册申请。自2023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期满且未提出沿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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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沿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状况做出承诺。 #

3.准予沿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起估算。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有效期截止65周岁当天。 #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账户,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账户信息泄漏所形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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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入政务平台步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期限。电子证书使用期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期限截至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至日期或满65周岁当天为准。超过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再次下载电子证书并重新确认使用期限。 #

(三)一级建造师复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字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条形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

(五)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沿袭注册的,或录用单位基本信息更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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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纸质注册证书丢失、污损或个人信息更改等还要再次领取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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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陆政务平台再次下载。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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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例及说明 #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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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级建造师沿袭注册报送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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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2023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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