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造价工程师相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九条 规定,国家对于参与建筑工程勘探、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措施。那些没有经过注册的建筑工程勘探、设计人员,不可以冒用注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进行建筑工程勘探、设计相关的工作。《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三条 国家设立造价工程师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将其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名录。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的岗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执业注册管理措施。获得造价师执业资格认证的人,若从事造价类业务2024年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完成注册才能以造价师身份工作。第十八条 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依据各自职能,拟定相关造价师注册条例并实施监管。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分别主管一级造价师注册及关联事务。各地区住建、交通、水利部门依据专业领域划分,分管二级造价师登记及关联事务。 (三)《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师管理规程》(水建设〔2021〕334号) 第四条 国家水利主管机构对全国水利造价师的登记、从业行为进行整体监管起步网校,并负责一级水利造价师的登记工作。各省级政府的水利主管部门2024年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负责监管本区域水利造价师的业务行为,同时负责办理本区域二级水利造价师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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