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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3-10-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闽建〔2023〕3号 #

各设区市建设局,重庆市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局,霞浦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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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执业注册人员诚信体系,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2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办法》施行前的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按原《办法》的记分规则和有效期延续使用至有效届满。 #

二、各地要做好配合工作,组织好本《办法》的宣贯工作,并于2023年2月24近日汇总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评价施行单位,并将名单(附件2)报送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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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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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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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1- #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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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江苏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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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施行单位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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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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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 #

附件1 #

湖北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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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动山东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建筑细则施行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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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广东省内从事建设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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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是指信用评价施行单位根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给以量化评分。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施行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霞浦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施行单位。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福建建设执业资格,完善全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施行监督指导,探求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举办评价工作。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全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维护、信息公布等工作。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施行单位根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举办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

第四条评价施行单位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本办法举办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维护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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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用评价方式和标准 #

第五条评价系统运行依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

第六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由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两部份组成。评价系统将动态更新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并公布结果。 #

第七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同时注册两种及以上建设执业资格的,其信用信息分别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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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不随注销注册、依法被撤消注册或则吊销注册证书而提早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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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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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采取所在企业主动申报、评价施行单位采集、信息系统对接相结合的方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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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过程中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根据“谁做出、谁采集”的原则,由做出决定的机关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建设执业注册人员遭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由省注册中心在收到处罚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因执业活动被追究民事责任或遭到各级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法庭裁定或处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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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获得各种奖项或遭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夸奖的,由所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施行单位申报,省外入闽企业的直接向省注册中心申报。申报奖项以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申报有效,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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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因同一行为重复遭到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责任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扣分值,不同时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在国家、省、市三个不同层级重复获得奖励或嘉奖的,可重复加分;同一行为在国家、省、市某一层级中重复获得奖励或嘉奖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加分值。 #

第四章信息初审和管理 #

第十三条评价施行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并进行公示。对初审不通过的,及时退回企业并说明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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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晰受理异议的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

第十五条记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等相关资料由评价施行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高于评价结果有效期。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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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省注册中心每月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

第五章异议处理 #

第十七条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价系统进行申述,其别人员在信用公示栏目中提出异议申述的,需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结束后福建建设执业资格,不再受理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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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评价施行单位可不予受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由评价施行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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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在收到异议当天应该在评价系统中给以标记,被标记的信用评价信息在异议处理结果完成前暂不生效。 #

第十九条异议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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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价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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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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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执业注册、评优评优、政策扶植、差异化监管、招标投标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

第七章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评价施行单位应该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列入本单位廉洁风险防治范围,强化评价工作人员廉洁教育,完善廉洁风险防治制度,完善监管举措,有效阻碍权利运行,防治违规违纪行为。 #

第二十三条评价施行单位不得私自更改、丢失、损坏、销毁记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电子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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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工作人员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施行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该给以查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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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工作施行层级监督检测,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觉应给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应该责成负有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评价的,勒令责令改正。省住建厅构建评价质量通报制度,对全国信用评价工作质量给以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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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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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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