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实施办法》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施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2.江苏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四年十二月二三日
附件1 #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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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福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施行工作。
第三条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创立二级建造师执业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新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施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新政。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承担。 #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专业分为房子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家装工程等12个专业。 #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通常每年举办一次。 #
第六条凡知法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考出席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
第七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课目。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形式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报考条件,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只出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
(一)受聘兼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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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学院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
(三)已持有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者。 #
(四)具有学院大专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
第九条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依照实际工作须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考出席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降低执业专业类别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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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出席全部3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
第十一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中考定点中学或大、中专高校。 #
第十二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报考点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福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
第十三条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撰、出版、发行各类考试用书和备考资料。
第十四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出席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
第十五条考务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着力做好试题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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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强化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造假等违背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
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须递交下述材料: #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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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护照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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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证明。 #
第二十条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按下述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上报四川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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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初审。 #
(四)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对经批准的二级建造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第二十一条二级建造师经申请注册后,即可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二年,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可申请一次变更注册。
第二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期满后须要继续注册的,于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继续注册手续。
继续注册者,除提供第十九条材料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每年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二级建造师学习教材,完成规定的40学时继续教育。 #
第二十四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给以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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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公民死亡或则失去行为能力的;
(二)注册有效期期满未延续的; #
(三)注册单位依法中止的;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
(五)违背规定,赶超二级建造师承当职责范围的。
附件2 #
湖北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主任:翁玉耀省建设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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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主任:汤昭平省人事厅副主任 #
成员:叶慧英省人事厅专业技术管理处处长
陈胜鉴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施建元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副科长
周常州省建设厅建筑业处处长 #
郑亨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管理处副科长
钟昌辉省建设厅建筑业处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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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校长 #
谢开泉省建设厅注册中心校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书记:周常州省建设厅建筑业处处长
副书记:谢开泉省建设厅注册中心校长
郑亨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管理处副科长 #
成员:陈智平省建设厅建筑业处助理督查员 #
黄志坚省建设厅注册中心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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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红省建设厅注册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