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2〕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施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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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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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代办流程,提升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现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施行条例》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施行。施行中遇见问题,请径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反映。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市公安局 #
今年7月7日 #
东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施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以下称《办法》),制订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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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符合《办法》的各种人才申报上海市引进人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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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初审申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初审申领。 #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院校应届结业生入户的初审代办。
第二章引进在职人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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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推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联通端或笔记本端登陆申办系统补报后递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
第五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能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形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觉得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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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初审中发觉的依法依规须要现场审查的其别人员。 #
第六条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后,引进人才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手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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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当次递交时未超龄广州市社会保障局官网,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递交时间可优先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人补报的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给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初审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初审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形式初审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初审的初审标准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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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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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我市引进在职人才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初审通过的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给以即将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根据相关规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该在公示期外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私章,如属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该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查证,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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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创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经查证异议创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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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人可通过联通端或笔记本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初审进度和初审结果。 #
申请人在收到初审通过的邮件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初审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申领户籍迁往手续。 #
第十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以职称条件申报的,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考)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须无收取社会保险费记录。 #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已构建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按职称条件进行申报。 #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应能通过查询、确认、核验。
第十四条《办法》第五条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交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如存在缴纳情形的,在代办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交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将部份特殊情况下的缴纳情形视为连续交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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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称的以薪资、投资等市场化方法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
第十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中我市重点扶植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选聘形成,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变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初具体申报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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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引进应届院校结业生入户 #
第十七条国外普通院校应届结业生申报入户须符合《办法》第五条(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十八条国外普通院校应届结业生按《办法》规定条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等中学结业生就业合同书或具有在本市收取社会保险费记录后,可向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代办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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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中学结业生就业合同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搬到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
第十九条国外普通院校应届结业生可通过现场代办或网上代办,根据流程要求和登记入户地址次序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其中拟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向普通高等中学结业生就业合同书或本市在缴社会保险记录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
第二十条国外普通院校应届结业生可直接在区公安机关申报代办入户;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代办条件和程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第四章监督检测 #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 #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院校应届结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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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社会保障局官网,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施行条例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3〕2号)同时废止。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