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城乡绿化工作,推动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本细则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地段和山体,养殖、养护树、竹、花、草,保护、扩大和修补次生林的活动。 #
义务栽树和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市级人民政府领导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城乡绿化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强化城乡一体绿化系统建设。 #
须要财政资金投入的绿地、山体和本市管理的国有林地等所需绿化经费,应该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和城镇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发展变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绿化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推行目标责任制。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通过拟定具体目标、责任清单,将绿化工作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评。
第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化的建设和保护。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该加强绿化宣传,普及绿化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绿化的建设和保护。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编制生态林业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山体保护借助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
编制绿化专项规划,应该立足本地实际,兼具近日和常年发展的须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水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九条??推行林业生态红线、城市绿线和山体保护线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
第十条??除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还应该针对森林形态和结构状况,组织施行林相、林分改建,增强森林品质;借助森林资源条件推动森林景区建设,提高森林水景。 #
第十一条??城镇绿化建设根据下述规定明晰责任: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
(二)景区、广场、防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区域的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建设责任不明晰的,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二条??工程迹地、破损山体、废弃迹地、地质水灾迹地等的山体次生林生态修补,根据谁毁坏谁修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难以确定的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则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山体次生林生态修补应该根据保护优先、一山一策的方法施行,合理配置乔、灌、草、藤等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山体次生林综合覆盖度,恢复、增强和提高山体自然水景、生态功能。 #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组织居民举办村庄绿化建设,组织居民对适合绿化的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以及池塘、道路周边的缝隙地等进行绿化。
#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该为举办前款规定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第十四条??绿化建设应该依照规划施行,突出特色,充分采用乡土动物和其他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环境的动物,并扩大市树、市花的养殖范围。
#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该强化苗圃、花圃、草圃等林木种苗生产,强化乡土动物和市树、市花的培植,鼓励、支持专业户、有条件的单位举办育秧活动。
#
第十五条??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列应该符合下述规定: #
(一)居住区和城市干道不高于30%;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高于35%;
#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传统街区等不高于20%;
#
(四)排放烟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高于30%,并按照国家标准筹建防护林带; #
(五)其他工程项目不高于25%。 #
属于棚户区、城中村等城市旧区改建的园林绿化设计软件,前款规定比列可以适当减少,但增加幅度不得超过5%。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该根据不高于该项目总投资金额0.5%的比列预算列支,并用于绿地建设。 #
第十七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符合绿化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推行审批制的项目,发展变革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应该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推行核准制的项目,发展变革主管部门应该在核准前征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该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席,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对早已审查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第十九条??附属绿化工程应该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住房城乡建设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该对附属绿化工程施行情况及其绿化品质举办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鼓励借助立地条件和立面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树围绿化、护坡绿化、高架绿化等多种方式的立体绿化。
#
城市高造桥、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堤岸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堡坎、护坡等适合绿化的,应该施行立体绿化。 #
施行楼顶绿化,应该按照建筑物整体及外墙的容许载荷和排水、防渗、防根系穿刺等要求进行设计、铺装,符合建筑结构载荷、城市绿地设计、种植外墙工程等技术规范,采取防风固定举措,定期进行修剪维护,保证外墙使用和绿化活动的安全。住宅类房子采用行道树进行绿化的,行道树(含带土球部份)高度不宜超过2米。 #
第二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依托山脉、水系、森林、湿地、公园等自然资源要素,合理规划和设置城乡生态步道。 #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绿化根据下述规定明晰保护管理责任: #
(一)居住区推行物管管理的,由物管服务企业保护管理;
(二)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责任人保护管理;
#
(三)未施行物管管理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应的责任人保护管理;
(四)不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则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保护管理。 #
第二十三条??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该按照中心市区以及其他须要保护区域山体的林地、绿地的权属关系,明晰管护责任主体。
#
管护责任主体应该构建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设置管护责任铭牌,强化巡山护林。 #
严格限制山体保护线内开山采石、破山修路、围山盖房、依山建筑等破坏次生林的建设活动。
#
第二十四条??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禁性行为外,林地、绿地内还严禁下述行为:
(一)铲土烧灰积肥; #
(二)焚纸上香;
#
(三)倾倒生活垃圾; #
(四)堆满物料;
(五)就树建房、搭棚、做架。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自占用城镇绿地。 #
因工程建设或则其他特殊须要,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市辖各区超过50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代办临时占用手续园林绿化设计软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次生林;被占用绿地有管理机构的,也可以委托其管理机构恢复次生林,费用由占用单位或则个人承当。 #
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采伐、移植城镇行道树。
#
确需采伐、移植城镇行道树的,市辖各区采伐、移植行道树地径超过30分米或则一处一次超过1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地径30分米以下或则一处一次10株以下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经依法批准采伐行道树的单位和个人每采伐行道树1株,地径30分米以下的,应该补植地径5分米以上生态、经济、观赏价值相当的行道树5株;地径30分米及以上的,应该补植地径10分米以上生态、经济、观赏价值相当的行道树5株。 #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或则采伐、移植行道树的单位或则个人,应该向有管理权限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该向申请人核发相关批准文件或则护照,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还应该将批准情况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使得城镇行道树倾斜殃及公共安全时,管理保护责任人或则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则采伐,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采伐行道树的,应该在24小时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依照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现有林地、绿地、山体进行造册登记,编制控制图则,构建数据库。 #
第三十条??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该制订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标准、规范,构建保护、管理、巡查、督察等机制,强化对绿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测。 #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该构建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相邻地段、交叉区域的绿化建设、保护、管理等信息,强化技术合作和管理协同。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款、投资、认养、种植记念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保护。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效、管理专业、进退有序的市场化机制,引入具备资质的企业和机构,举办第三方检测、治理、运营。 #
鼓励举办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环保公益组织、生态文明志愿者、社会公众等参与的第三方监督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