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将原来在县级以下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中实行的“职级并行”政策

新《公务员法》将原先在市级以下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中推行的“职级并行”政策,扩大到了全省范围内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上海最早承当了新“职级并行”政策的试点工作,但并没有公开其施行条例。近期中办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作出了详尽规定,具备了现实的操作性。 #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是在公务员职务序列之外,另行构建职级序列,对常年因职数限制,得不到提拔任用的公务员,拓展了其职级晋升空间,使其似乎不能晋升职务,但通过晋升职级,享受书城毛发就没,安心立足本员工作。 #
新的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从低到高分为12个等级,分别是二级、一级科员,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政委科员,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督查员,二级、一级巡视员。职级并行晋升,以个人任现职时间为基础,按期限晋升,比如晋升上一级科员或则校长科员的,任现职应超过2年以上。同时还对职级职数进行了限制,比如县区级领导班子中一二级督查员不能超过20%,县区部门、乡镇机关中三四级督查员不得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的2%,一级至四级校长科员不得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目的60%等。 #
为了防止各地按任职期限简单论资排辈,彰显职务与职级并行的积极意义,职级晋升还对个人工作实绩、德才表现、资历等综合考虑,并对薪资级别做了明晰限制。其任职期限内的考评结果应当在合格以上,但是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任职期限减短半年时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则不称职的,不记入任职期限。 #
因此,新《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彰显的是公正公平原则,对机关单位的新老员工来说,机会都是均等的。但按往年在市级以下公务员机关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来看,对教龄长、年纪较大的公务员来讲,其享受职级晋升的机会更大。在同等条件下,也不可防止出现论资排辈的做法。
6月起这种公务员将被减少职级
在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提出了公务员“能上能下”的规定,愈发引人瞩目。公务员群体普遍关注,“能上能下”如何操作,尤其是对于什么人“能下”,十分关心。近来,刚才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总算对此做出明晰规定。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22条,以下这4种公务员,“应当根据规定减少职级”。 #
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作为公务员,须要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能力,这是对公务员的最低要求。例如,一名公务员,被组织安排到领导职位上,主持一个单位的工作大局。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发觉他在这个岗位上,根本不能胜任工作,没有统筹协调能力,也不能团结同志,在工作中也不能知人善任,对于整个单位的大局工作没有起到推动作用202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有时侯甚至起到制约作用,这样的人,继续在这个岗位上工作,有可能受损单位利益,对他进行增加职级使用,反倒是一种爱惜的表现。 #
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
公务员每年都有年度考评,通常情况下,想要提拔升官,必须在年度考评中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根据最新的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假如公务员在年度考评中202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被评为优秀等级,在职级晋升上,还能否减短时间。并且,假如公务员被评定为不称职,这就意味着,他未能胜任现员工作。在这些情况下,对其进行增加职级使用,就变得理所其实了。 #
遭到撤职处理或则免职处分的 #
公务员遭到撤职处理,本身就说明,这个公务员要么是出现了违规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么出现了工作渎职,职务就会被减少。这些情况下,也要对公务员的职级进行相应降级,这充分彰显了职务和职级的联动性。作为一名公务员,在工作中,一定要知法守法、敢于担当、勤政廉洁,保持积极向下的朝气、勇气和锐气,努力向下、力争上游,才不会被降级使用。如果在工作中,一门心思混日子,不思进取,不管晋升到了哪些样的职务和职级,都有可能被降出来。
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这条规定,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其他公务员“能上能下”的情形预留空间,通常情况下,作为公务员,勿必对前三种情形高度注重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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