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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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人〔2014〕67号 #
各省、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各建设培训(鉴别)单位,各建设行业协(学)会,各建设企事业单位: #
为着力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施行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施行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规定,我厅制订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施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遇见哪些问题,请与我厅组织人事处联系。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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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4日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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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施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现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施行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规定,拟定本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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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以下简称现场专业人员岗位)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基层岗位管理人员,首批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和资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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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现场专业人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评评价,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评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由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具体施行,岗位考试、复检、变更工作单位等事项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商会具体施行。 #
第二章岗位培训
第五条依据“政府指导,个人自愿”原则,举办岗位培训,考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培训和订购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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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为强化培训机构的管理,推行申报备案制度。各培训机构开展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培训机构,不得自行组织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机构每五年进行一次考评评估,合格的给以备案,继续举办培训工作,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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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培训单位应具备建立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班主任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举行岗位培训班,应在组织报考前公布培训岗位报考条件、培训课目、培训计划、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初审批准)。
第九条每年年初,各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后统一发布当初培训计划。培训单位要严格按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举办培训工作。 #
第三章考评评价
第十条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试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和广东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试遵守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证书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二条现场专业人员考试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评价大纲》为根据。各岗位考试分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科,采用百分制,专业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业技能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均采用闭卷面试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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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报名资格委托各培训单位审查,考务工作由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商会负责。 #
第十四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均可报考出席考试: #
(一)土建类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1年相关专业满2年; #
(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3年,相关专业满4年; #
(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4年的人员,亦可报名材料员、劳务员和资料员; #
(四)本省建设工程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结业生,可由中学统一申请考评评价。
第十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全省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评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建设信息网和广东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站数据库。 #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岗位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款式印制、编码并领取管理,并通过广东省建设信息网和广东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站施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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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岗位证书》是现场专业人员从业的账簿,由本人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扣留。 #
第十八条《岗位证书》实行验证制度,每2年验证1次,验证推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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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岗位证书》验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席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二)年纪不超过60周岁,单位考评胜任本员工作,过去2年内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
(三)过去2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无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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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证的《岗位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岗位证书》。《岗位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并在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对《岗位证书》予以注销: #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岗位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车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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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导致恶劣影响的; #
(四)因健康诱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常年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通常在2年时间以上);
(六)无故不出席验证且时间超过24个月的; #
(七)持证人提出注销的。 #
第五章证书变更
第二十二条现场专业人员工作单位在《岗位证书》备注页上登记,须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调入新的工作单位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给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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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工作单位,应递交以下材料: #
(一)《岗位证书》原件; #
(二)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
(三)1寸彩照3张(2张贴于登记表相片处,1张贴于表格任一空白处);
(四)属单位注销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 #
(五)属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变更核准证明; #
(六)属个人信息变更的,提供身分证或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原件初审退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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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
(一)在原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的; #
(二)《岗位证书》未按规定时间体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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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单位有合适理由不同意调出的;
(四)其它不能变更的情形。 #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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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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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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