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第二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细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鲁政发〔1986〕119号,(90)鲁政函130号更改)及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上海市房产税困难免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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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水灾或则其他不可抗力诱因遭到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免除旱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 #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缘由造成房产毁坏难以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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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步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免除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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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庭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免除期间估算至人民法庭判决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合同的当月。 #
(三)因国家产业新政调整等诱因,全面停产歇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勒令停产歇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免除全面停产歇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
“全面停产歇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歇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
(四)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巨亏且净资产为正数的,可申请免除房产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量50%以上。“收入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
(五)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巨亏的,可申请免除房产税。 #
(六)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免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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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第五项所称“亏损”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巨亏。纳税人申请免除的税额不得超过税金所属年度的巨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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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困难免除的代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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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免除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末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除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末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除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情形的,应该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外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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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出免除申请,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
1.《纳税人免除税申请核准表》; #
2.免除税申请报告(包括免除税根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则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
4.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免除情形的其他相关资料: #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水灾或则其他不可抗力诱因遭到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提供财产损失鉴别报告、保险公司定损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贴证明、其他洪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修缮设施工协议。 #
(2)依法步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该提供人民法庭开具的受理破产申请判决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免除税金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房产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
(3)因国家产业新政调整等诱因,全面停产歇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勒令停产歇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该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具的全面停产歇业、关闭的文件或则相关资料,免除税金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2024房产税最新消息,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歇业、关闭的相关资料。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巨亏且净资产为正数的纳税人,应该提供摘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巨亏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
(5)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巨亏的,应该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2024房产税最新消息,以及巨亏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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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免除情形的纳税人,应该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二)受理
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免除申请,应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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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的免除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容许其更正;
2.申请的免除税资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申请的免除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或则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免除税资料的,应该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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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 #
房产税困难免除由各区、市税务局负责核准。各区、市税务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以免除或则不予免除的决定。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当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免除情形或则采取误导手段获取让利的,税务机关追讨已享受的免除税税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三、施行时间 #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农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免除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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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