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乌石镇中心小学教师工作用房后院地板拆花坛

?整修协议乙方:廉江市乌石镇中心中学(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蔡德广甲方:蔡德富(以下简称甲方)为明晰双方本次整修行为的权力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循。第一条乙方决定对乌石镇中心中学班主任工作用房、后院地板、排水沟及加建走道间、拆花圃等进行整修,甲方同意进行修葺。第二条乙方保证其有权对上述房子进行翻修。第三条整修的具体各部份以及对整修方法和标准的要求如下:1、对班主任12套工作用房铺装地板砖、墙体刷墙腻子王,总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为84000元。2、铺设后院地板,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为30000元。3、排水沟,长150米总造价为20000元。4、加建走道间2间,总造价为8000元。5、拆除花池(含用混凝土填平)2000元。第四条甲方本次为乙方的进行整修的时间为自2009年4月6日起到2009年6月25日止。第五条本次整修的费用为元,在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48000元2024房屋修缮合同,在本次房子整修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货款96000元全部还清。第六条本次整修的原材料均由甲方全权采购并由甲方来负责提供,但乙方有权监督其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第七条双方约定由双方代表来进行本次整修的初验工作。第八条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3日内让甲方进场工作,并协助甲方进行与整修有关的工作。第九条违背本合同的约定为毁约行为,应承当毁约责任。第十条本协议只有在发生了以下三种事情之一后才会变更:1.双方同意变更并达成书面的合同;2.有关政府机关的种种行为使本次整修的行为必须更改;3.不可抗力的情况使本协议必须更改。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发生以下事情方可中止:1.双方协商同意中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达成了书面合同;2.有关政府机关的种种行为使本次房子整修行为不能进行;3.不可抗力的情况使本协议必须更改。第十二条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双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房屋修缮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子所在地的人民法庭控告。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乙方签字并甲方签字签章后生效。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签章)甲方(签字):200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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